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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传统中的信仰精神

  五、宗教时代
  勿庸置疑,由于神学之下的法学的兴盛,历史源流而下的法律的信仰与人们的宗教信仰变得盘根错节。但是,可以也应当明确的是,即使是中世纪的法律的信仰也仍然与宗教有所不同,只不过法律信仰在此时期被宗教化了,甚至以宗教的信仰做为自己的表现方式。这一点会在下文详加论述。
  1.“中世纪”的视角
  许多人对中世纪有着与黑暗、残酷等极贬意义的记号的直接联想。这无疑是错误的。这种误解会直接影响我们对于法律上信仰的理解,应该肯定宗教在代替哲学成为思潮的新的表现形式时,是具有历史性与进步性的。
  宗教的导入与罗马帝国的覆灭直接联系。罗马帝国为了避免其的分崩离析,而立基督教为国教,但崇尚禁欲与节俭的基督教最终无法挽救奢糜的罗马帝国。此后蛮族的入侵践踏了文明的土地。宗教作为一种先进民族反抗落后民族文化专制的方式,作为一种“大欧洲”理想的保存方式*20,作为一种文化延续*21与精神独立(独立于蛮族统治的信仰*22)的方式,缓和了王权的专制,使“法律的传统信仰”得以在蛮荒的土地上得以滋长与存续,甚至最终在文化上实现了一种对于蛮族的“反征服”。所以这个时期的宗教是一种文化存在和避免精神奴役的方式。
  2.信仰的延续与制度的构建
  宗教的进步性的鼎盛时期在“教会革命”。教皇借助传统法律信仰的支持,引用“真理”而否定了世俗的对于教会的控制的习惯的存在,不仅证明了其高于世俗权力的合法性,而且也进一步促进了法律的发展。
  教会革命的前身,“克吕尼修道会”以及教会通过“和平运动”,在10~11世纪的暴力与无政府主义盛行的年代里,在一定意义上努力使一定阶级的人们免服兵役和免遭人身或财产的侵犯*23而成为一种庇护的力量。此后,其做为罗马天主教的模式,引发了教皇革命,从而实现了宗教管辖权和世俗管辖权的分离与并存,这对于法律的传统产生了重要的作用。因为教皇革命实际上与十字军东征胜利之后,“大欧洲”概念在封建制下的重新建立以及欧洲贸易增长,城市涌现,商人阶级的形成有很大的关系。在其很大程度上削弱了世俗的王权之后,形成了封建法、寺院法、商人法、王室法并存的法律格局,使得依托了神学的外衣的罗马法和进步的商人法得以保存并加以发展,从而不断地推进民主和和平的信念于这个蛮野的时代。这种信念具体化为一种追求——每一个人改造世界的责任。这一种时代感与对未来的憧憬,使蛮族下的欧洲免于精神的奴化。同时作为思想延续的副产品,一个职业的法律家和法官阶层,分等级的法院制度,法学院,法律专著,以及法律自治体、法律实体、有机体的概念都得以建立。为了缓和世俗法与宗教法的对立,法律必须系统化、合理化(“逻辑化”的倾向),从而愈加巩固了一些“规则”对解决冲突的权威,也使法律的运用更加精致,并随之确立起一系列的规则,最终导致了近代法律体系的产生。总之这个时期的法律的信仰,很大程度上与宗教的信仰合体出现。依托于宗教的崇拜,西方传统的法律文化得以延续。同时法律制度本身在技巧性操作上也朝着精细化、合理化的方向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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