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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传统中的信仰精神

  三、神话时代:
  1.自然崇拜
  神话时代的影响源于古希腊。古希腊人的“神明”崇拜,是独特的。说其独特,是因为这种崇拜是一种对于“自然”的崇拜,一种冥冥之中力量的崇拜。这种“自然”在此后发展为一种抽象的秩序和统一,其甚至凌架于天神之上,成为众神也应服从的规则。这种抽象的“自然”,是一种玄妙的东西,或者说是一种不同于古代中国的祖先崇拜的形而上的东西,其后来成为宗教与科学的同源衍生体。
  2.神谱
  这种至高的“秩序”(即从无至有,从混沌至有序)使古希腊的天神除却了高高在上的森严,而被拟人化、人格化,他们是如此可爱,甚至于也有常人的喜怒哀乐、七情六欲。在这种神人同形同性*7的历程中,希腊神话的出众之处在于两点:[1]“神谱”的形成。古希腊的奥林匹斯众神以宙斯为中心,依不同的职责和相互的亲缘关系形成了一个有序的谱系,类似于我们的祖谱。这种编配,实为一种“分”的思想理念——所有的人各司其职的秩序。这种“分”的倾向在此后几千年一直影响着西方社会的意识形态,而在法律的思想中最为显著的莫过于“分权”的模式。[2]在众神中有“正义”、“法律”等抽象的概念的神邸的存在。这一种抽象的规则的存在,使我们可以很容易地理解为何西方社会对于正义、公平的法律价值抱有类似于宗教的敬畏,因为二者本也就同源了。
  3.作为“解释”的神话
  神话时代的表现形式是神话,其通过戏剧为载体进行演绎。古希腊的悲、喜剧的存在实际上通过神话的论述在探讨一些复杂的价值选择问题,其远非一种单纯的艺术形式,而更确切的是一种思想的表达。例如:欧里庇得斯的戏剧《美狄亚》——受到丈夫伊阿宋背叛的美狄亚,不仅谋杀了伊阿宋的科林斯新妇,也杀害了自己与伊阿宋所生的孩子。这里的中心事件,孩子被他们的母亲所杀,是欧里庇得斯的杜撰;在这个故事更早的说法里,是科林斯人杀了他们。也就是说,为了表达自己的思想,欧里庇得斯彻底改变了神话故事。他想要表现的是,不受理性控制的激烈情绪,会给美狄亚这个直接受害者以及整个社会,带来什么样的毁灭性后果。因此,悲喜剧中的神话,不过是一种“解释”。希腊的部落在相互的合并过程中,结合了彼此的神。多神教的合并导致了相互冲突的仪式的交织(如:在阿波罗节中,把酒洒在地上,却是为了祭祀地神)。在多年之后,这些仪式的含义已被淡忘,人们对这些仪式古怪的步骤感到疑惑,于是神话做为一种解释用于澄清这些仪式的内涵。因此神话是一种表达思想的工具,戏剧家们就利用神话来解释他们对于严肃的深刻问题的思考。
  小结:可以说,在神话时代,以“自然”为秩序,其下衍生了有关于“分”、“正义”等一系列的抽象理念的导向。这一种抽象的体系在今后极大地影响了希腊的哲学、中世纪神学乃至以后的自然法学派。而融合在神话中的法的理念的雏型(如:关于“自然”、“正义”、“分”的正当)产生了一种类似于宗教信仰与崇拜的法律态度。
  四、哲学时代
  1. 严肃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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