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律传统中的信仰精神
林曦
【全文】
西方法律传统中的信仰精神
林曦
西方社会的发展大致可以归结为这样一条线索:神话——哲学(500B.C.~500A.D.)——宗教(500A.D.~1500A.D.)—— 科学(1500A.D.~ )——后现代。其中我们可以看到在500B.C.~500A.D.的1000年间,西方的思想形式以古希腊的哲学为代表,包括了希腊化时代。而在500A.D.~1500A.D.的1000年间,即中世纪,无疑是以宗教作为其思想的表现形式。此后,人类的思想历程翻开崭新的一页,科学做为工具理性思潮的代表形式,用技术取代了信仰,由此也引发了人们对于诸多后现代的问题的思考。可见,西方的社会发展史,以1000年为界,实现着思想的进步与飞跃。在这绵绵数千年间,一条细线贯穿其中,隐隐可见,这就是一种“信仰”的精神,其对欧洲文明发展的方向,尤其是于法学的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一、解题:
首先,需要明确此处指称的“信仰”的精神,并非狭隘的宗教上的绝对服从的信仰,也非对于某些具体的或远大或切近的理想的精神追求与选择,这里的信仰应该作一种广义的解释:一种人类基于对秩序或某种抽象的精神的倾向,也可以说是一种终极价值的态度与意向。从古希腊、古罗马、中世纪而至近现代,虽然其间有民主似古希腊,有黑暗至中世纪,西方社会却始终保有着自己的信仰,或说其倾向。
其次,有关于“法律”。其实,此处使用“法”似乎更为恰切。法律本身使人将之与具体的国家制订法相联系,而在本文中,以法律思想的发展为研究对象,虽然亦涉及一些具体制度,但显然更多地指向于一种抽象的“法”,即一种作为精神追求的法,或者说是一种作为Right的法。这在始终保有“自然法”倾向的西方社会,无疑是可以也是易于理解的。
二、信仰的意义:
从一定的意义上说,中国传统的“价值”一直未脱离“家”的概念而存在。古代中国的社会形态是一种以家庭为基础的酋邦社会*1。伴随着血食祭祀的祖先崇拜,血缘纽带紧紧维系。而古代中国在完成从氏族至国家的转变的过程中,血缘纽带非旦没有炸毁,而且从母权制交给了父权制,并放大成为国家组织中的原则*2。其中最为显著的体现即是中国的土地制度,马克思与恩格斯都指出,土地制度*3的研究是东方专制制度的钥匙。中国的土地并未真正地私有过,“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概念抹杀了任何一部律典中,对于国家征收土地的权力的规制,因此中国社会对于征收的赔偿是陌生的,甚至也不会对国家的这项权力行使的正当性提出任何异议或声音,在他们看来理所当然。这种情况实际上一直延续到今天,一些土管部门甚至在把某地批给某公司使用后,又把该地列入规划,无疑缺乏一种对地上权的尊重与认可。
因此,以信仰为切入点,研究西方法律思想的特征是具有其意义的。因为其可以说是划分东、西方法律思想不同模式的基础。古代希腊社会以氏族作为基本单位,这与夫妻双方来自于不同氏族的家庭*4是不相容的。氏族祖先是一个抽象化的神灵,氏族成员大部分人依共同祖先的世系证明他们的亲属关系,其余人在实际需要之时,即以他们所拥有的氏族名称证明他们的亲属关系*5。因此,在西方社会的形成过程中,就开始了血缘的瓦解,而其血缘纽带在氏族向国家的过渡中被炸毁,而代之独立的个体家庭和契约为基础的国家*6。由此社会的基本单位成为了地区团体、而非血族团体。西方社会的发展模式,是一种“个人”为基本概念与本位单位的模式,这样,在缺乏了东方式的或社会群体活动的集团性理性存在的情况下,西方社会更需要一种可以指引每一个个体为之追求的终极价值,以这种个体的信仰去构筑其的社会架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