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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英美司法判决的风格与精神兼与当代中国比较

浅谈英美司法判决的风格与精神兼与当代中国比较


刘思达


【全文】
   浅谈英美司法判决的风格与精神兼与当代中国比较
        北京大学法学院 刘思达
  一
  最近我在北大学生法律服务中心的工作中遇到一个小案子:一对夫妻离婚,房子判给了妻子,但丈夫却并未从房屋内搬出。于是妻子诉至法院要求腾房,一审判决以丈夫不具备腾房条件为由驳回了妻子的请求,妻子提出上诉,二审判决丈夫应当在判决生效起十五日内腾房,若不腾房,则每月应支付妻子200元。
  二审判决引起了我的强烈兴趣,因为这个看似“和稀泥”式的判决的背后实际上隐藏着两种价值的冲突:一方面,离婚案对于房屋归属的判决确立了妻子对房子的独立的、排他性的所有权;另一方面,丈夫确实不具备腾房条件,两审法官在审理过程中针对此问题都曾有过“我不能让他睡到大街上”之类的表示,也正是法官的这种价值取向导致了最终那个有些尴尬的二审判决。法官在两种相互冲突的价值面前显得有些无所适从,其判决理由也因此显得缺乏严谨的法律推理而混乱不堪。面对这样一个案件,我不禁自问:难道法官在面对纠缠不清的各种合理的利益诉求时就只能舍弃法律人的理性而以一种“和稀泥”的方式解决纠纷?直觉告诉我法律决不应当如此无力(useless),但在我国现有的司法体制与运作逻辑下我却又似乎找不到一种理性的方式来妥善地解决这个纠纷。
  当我回到校园,重新沉浸在对我一直感兴趣的英美判例法的研究中时,我忽然意识到,它或许可以为我的困惑找到一个答案。于是我开始关注手头的案例教科书中涉及的司法判决的形式及其内在逻辑,我发现,英美法独特的法律推理模式里有着较我从前的理解远为深刻的意涵。
  二
  由于英美司法传统中事实认定的方式与我国有较大的差异,我的讨论将只限于判决书的法律推理部分。我查阅的判决书主要来自一本美国合同法的案例教科书,其中绝大多数判决书的法律推理部分可以划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1.界定法律争议焦点。这是法律推理的第一步,法官通过对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的明确界定将一个具体案件抽象化,而这种界定也为下文所要进行的分析提供了一个明确的目标。
  2.通过引用先例、成文法或学术论著对争议焦点进行分析并阐明关于此问题的一般原则(general principles)。这是法律推理的核心步骤,法官必须对关于此法律问题的先前的判例以及成文法、学说进行一番考察并“宣示法律”(declare the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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