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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惩罚性赔偿在我国产品责任中的建立

论惩罚性赔偿在我国产品责任中的建立


王芳


【全文】
  论惩罚性赔偿在我国产品责任中的设立
  随着中国对外贸易的的不断发展,进口商品大量进入中国市场,以其先进的技术含量和相对优秀的品质赢得了极大多数中国消费者的青睐。 但是,在进口商品品种和数量的大幅度增加和消费人群的不断扩大的同时,有关进口货的投诉和纠纷也逐渐多了起来,消费者将厂家和经销商告上法庭的案例屡屡见诸报端。如前段时期的东芝笔记本事件,以及近期炒得沸沸扬扬的三菱帕杰罗事件,都给中国消费者以及中国法律带来了一场巨大的冲击。
  一、三菱事件对我国法律的质疑
  在东芝笔记本电脑事件中,东芝公司给予美国用户10.5亿美元赔偿的同时,却仅仅给了中国用户一个免费下载的补丁程序软件,并表示不会给中国用户经济赔偿①。无独有偶,在三菱V1、V3型越野车因严重的质量安全隐患致使多名中国消费者车毁人亡时,三菱公司只承诺为存在质量隐患的三菱车用户免费检修并更换后制动油管②,仅此而已;而且,更换的条件还相当苛刻,磨损的换,不磨损的不换。这无疑使中国消费者产生了极大的心理失衡,同样是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为何在美国,消费者能得到巨额赔偿,而在中国,消费者或者得不到任何赔偿,或者即便得到了赔偿也是障碍重重,所得杯水车薪呢?这只能说是我们的法律给了精明的外国生产企业可乘之机。
  诚然,虽然我国的《产品责任法》并没有给消费者提供明确的救济方式,但从中国的现有法律中,消费者还是可以找到依据来追究东芝、三菱公司的相关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存在着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仍可能对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三菱公司明知产品存在安全质量隐患,却没有向中国的消费者和政府部门报告,反而多加隐匿,违反了法定的义务。从《合同法》的角度来看,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三菱公司的交付给消费者的产品显然不符合质量标准,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于那些已经造成实际损害的用户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的第117条119条来追究三菱公司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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