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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主张责任

  4、我国法律对于被告人主张责任的肯定。
  我国刑法第39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学理界很多人认为,该条规定表明了刑事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特殊情况,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负证明责任的例外情况。笔者认为不妥。从字面上讲,该条十分清楚地规定让嫌疑人“说明来源”,就是让其解释这巨额收入是怎样来的,而没有让其予以“证明”或“提供证据”。这是因为立法者考虑到嫌疑人所处地位和取证能力的弱势,取证难度很大,即便嫌疑人取来证据,其在司法实践中的真实性亦难以让人相信。解决这一问题的最佳模式仍然是:由嫌疑人以财产来源事实为主张,再由侦查机关负责收集证据,公诉机关负责向法庭提供证据。
  因而笔者认为,我国刑法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规定,是典型的被告人负有主张责任的法律依据,其目的就是让被告人提出巨额财产来源的事实主张,其后,侦查机关应当依照刑诉法第43条规定收集犯罪嫌疑人主张是否成立、有罪或无罪的各种证据。也就是说,这里的提供证据责任没有任何变化,仍在公诉机关。如公诉机关根据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能够证明嫌疑人主张的事实是真实的,其巨额收入有着合法来源,公诉机关就应作出撤销案件或不起诉决定;反之,侦查机关所收集的各种证据,会有助于法庭形成被告人犯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确信。同样,我国刑法关于非法持有毒品、非法持有枪支等类犯罪的规定中,也都暗含着被告人不能说明来源即可定罪的内容。
  应当指出,我国刑事诉讼中不存在提供证据责任和证明责任的倒置或转换,但在国外立法中,存在着让被告人举证的情况。如日本法律对于某种犯罪否存在无过失或违反必要的注意义务等方面,要求被告人承担客观的证明责任[16] ,美国法律要求被告人在提出患有精神病、受到胁迫、存在合法授权等辩护的情况下,须承担举证责任[17] 。这里的举证责任与主张责任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
  三、被告人主张责任的内容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确立被告人主张责任,不但在理论上具有充分的根据,而且在实践中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其表现在主张责任的依据、主体、时效、存在形式、法律后果及承担方式等方面。
  1、主张责任的前提,是侦查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证据[18] 。如,在嫌疑人身边发现赃物、其在案发现场、被受害人指认等等。这些有罪证据的明显指向,使得侦查人员讯问显得合乎常理,并且有助于迅速澄清事实,侦查手段经济实用。
  2、承担主张责任的主体只能是被告人,这与其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具有紧密的联系。被告人是受到刑事追诉的对象,亦是自己行为的当事人,其对受追诉的事实提出有利于自己的主张,是有效避免承担刑事法律责任的最有效途径。当然,被告人主张责任的发生,必须在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的情况下,才可能引起刑事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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