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个大问题,法律移植与国家主权。对这个问题要具体分析。历史上的法律移植有两种。一种是主动的,另一种是被动的,经常涉及帝国主义侵略。在被迫的情况下,国家主权是肯定受到伤害的,比如领事裁判权。在主动移植的情况下,如果,是移植他国国内法,主权是不会受损害的。但如果是参加国际公约的形式移植,这对主权是有一定约束和限制的。但这种约束也是必要的代价,因为参加这样的公约对自己是有好处的。
第六个大问题。法律移植与国家意识形态。我们是共产党执政,信仰马克思主义,在这种情况下,移植西方法律与我们的意识形态是什么关系。法和意识形态的关系比较特殊,一方面,法是上层建筑,另一方面,在法的现象世界里,法的学说,法的观念属于思想以内层面的,统治阶级对法的看法本身就是意识形态的一部分。而法律制度等已规范化或制度化的属于上层建筑。从前一方面看,它是意识形态的一部分,后一方面,它又受意识形态指导。在这种情况下,法律移植受国家意识形态指导限制是非常深的。当然,法律的移植对意识形态也会产生影响。我做下面几个层次的分析。首先,意识形态相同的国家之间进行法律移植比较容易。其次,意识形态不同的国家之间进行法律移植就复杂的多。封建国家移植奴隶制国家的法律,资本主义国家移植封建国家的法律,虽然意识形态不同,但都是私有制占主要地位的国家,在保护私有财产,追求个人价值方面是一致的,相对容易些。当然资产阶级法律与前几种会有更大的差别。而新中国排斥民国时期的法律,苏联排斥沙俄时期的法律,不仅拒绝外国的法律,对本国历史上的法律也是拒绝,所以,不同的意识形态进行法律移植还是有相当大难度。但是,从世界法律发展,尤其是20世纪70年代以后中国改革开放的历史证明,不同意识形态之间法律移植仍是可能的,而且是必须的。意识形态不同的国家,除非不搞市场经济,否则就必然存在一个市场竞争的问题。而在这个市场竞争中,大家必须遵守统一的游戏规则。如果国内没有这些规则,就必须移植国外的规则。这样,法律移植就不受意识形态的约束而独立。假如说,符合市场规律的法律规则移植进来,有利于生产力发展,有利于最广大人民的利益,有利于先进文化的发展,却仍然与意识形态冲突,那么应该改变的是意识形态而不是法律规则。
第七个大问题,法律移植和中国法的本土资源。这是外国法和中国法如何结合的问题。我想先说一下什么是本土资源。法律上的本土资源,字面上是本国土生土长的法律或习惯。一般而言,法律移植会与本土资源冲突,而如果未能与本土资源相融合,就很难在本国生根发芽。我的看法是移植进来的法律可以与本土资源相结合,而必要的时候,假如本土资源不适合外来先进的法律,本土资源应该进行改变。具体理由是,本土资源不是绝对的,是相对的,而且是不断变化的。这样,有些落后的本土资源不断消失,先进的本土资源不断产生。而且法律作为生产力生产关系的反映,当生产力生产关系发生变化,法律也应随之变化。这从亚非许多国家的历史可以看出。所以法的本土资源不是一成不变的。还有,法的本土资源不是传统上的历史上的概念,中国法的本土资源是有变异的,苏力在《送法下乡》的序言中专门做了声明,他的定义是中国现在社会中正在发生起作用的规范、制度。另外,本土资源的存在也有一个合理性问题。当外来的东西明显优于中国的东西,却对其进行抵制,这样的做法我认为不对。在中国历史上比如女人裹脚都曾经是本土资源,但当它的合理性受到质疑,后来也废除了。不合理的本土资源应该废除,优秀的植体应该移植进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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