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清理、法规汇编情况
徐志群
【全文】
法规清理、法规汇编情况
徐志群
一、 法规清理
(一) 法规清理的概念
法规清理是指对现行的法律规范进行系统地研究、分析、分类和处理,从而确定有效的法律规范和应予修改完善的法律规范,明确废止已被新法代替或者与新的法律规范、国家政策不相适应的旧法,宣布已经失效的旧法的立法活动。
(二) 法规清理的情况
1. 目前我国的法规清理种类和方式:
目前我国的法规清理工作的种类主要有两种,即对法律规范的所有内容进行清理的全面清理和对法律规范的部分内容进行清理的专项清理。
无论是哪种清理,清理的工作方式一般有两种。
一是及时的个别的清理。即在制定新法之前对相关内容的旧法予以清理。在制定出的新法律规范中,对现行有效的规定予以体现,对需要修改的规定予以修改;同时,补充新的规定,明确废止已不适用的旧法或旧法的部分章节。
二是间隔一段时间的集中清理。即间隔一段时间由法律规范的制定机关对现行的法律规范进行集中式的清理。
建国以来,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对行政法规先后进行过四次集中的全面清理。即:1955年进行的法规清理,1983年10月至1987年进行的法规规章全面清理,1990年至1994年进行的行政法规清理和目前正在进行的行政法规清理。集中的专项清理工作主要有:1988年进行的涉外法规规章专项清理和2000年开展的行政审批专项清理、WTO专项清理等。
(三) 法规清理工作存在的不足和今后的工作方向
目前我国法规清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不及时。一是制定新法时及时地废止或修改旧法做的不够。主要表现在:某一新法的内容已完全代替了旧法,但在新法中不明令旧法废止;先后制定的几个新法的内容共同代替了旧法,每一个新法都不能单独代替旧法而明令废止旧法,但待旧法被几个新法完全代替后,也没有明确予以废止;二是宣布失效不及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经济制度处于不断变化中,新的政策不断出台,自行失效的法律规范随时都有,如果不及时宣布那些调整对象消失、适用期限已过,已经过时的旧法律失效,执法机关和公民很难了解法律的效力状况,势必造成执行上的困难,也增加了司法工作的难度。
针对上述问题,今后我们的法规清理工作应当:
(1) 及时地以法废法。尽管有些国家确立法律适用的终止效力可以采取默示废止的方式,即不以明文规定废止旧法,而是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新法与旧法规定相冲突,实际废止旧法的效力。但我国不采用这种司法审查的方式,因而应当明确地及时地以法废法。一是制定新法时,及时废止旧法;二是做好政策与法律的衔接工作。在出台新的政策后,明确以法律的形式宣布旧的法律法规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