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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生态治理及其本土性制度资源──立足甘青特有民族生态文化的初步探索

  故,我们需要树立一种综合的科学真理观,对大自然系统进行整体研究,发现大自然系统的复合规律,按生态环境的本有规律去进行治理,达到人与自然的共同进化与和谐发展。但由于这一认识过程是待以时日的,并尚需相关硬件设施和物质条件的具备。也就是说,在一项慎密的、富有实效的环境治理决策出台之前,应充分尊重社会居民已有的并形成为习惯的生态治理经验。客观地说,由于可持续发展策略只是对传统工业化发展策略的一种修正,是一种让最坏的后果慢点来到,晚点出现的权宜之计。因此,它是人类在没有更好的办法提出来之前,更好的文明形态成熟之前的一个过渡阶段,并非彻底的变革。故通过发现和发掘这一“过渡阶段”中的各种富有成效的生态治理经验及其制度性资源,进而完善和矫正可持续发展策略本身的缺漏意义重大。
  目前,随着西部开发战略的启动,西部地区的生态治理和保护工程也已全面展开。其指导思想亦如前述,带有浓厚的“科学”建构的色彩。当然,笔者在此并无意要否定这种生态治理进路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只是对这种方案怀有一种深度忧思,想试图提出一种更稳妥、更富实效的西部生态治理的思路。可以认为,由于生态系统的极其复杂性,生态治理必然具有理性不及之缺憾。所以我们应该关注、发掘和引导西部农牧民已有的并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的生态治理经验,从国家和社会双向互动的过程中来创设生态治理规则[2]。同时,还应注意到的是,西部大开发中要认识“生存”与“发展”的“辩证关系”,不能豁出“生存”搞“发展”[3]。
  二、生态立法与实践的背反:哈耶克的进路
  目前,从成文法制度层面来看,我国的环境法律制度已相对完善并颇具规模,各地区所颁布的有关环境法的实施细则、单行法规和条例也为数不少。但其实施的效果却很不理想,西部生态建设劳而少功[4]。例如,宁夏三北防护林建设时,由于杨树品种单一,结果天牛虫害发生,只得伐树,防护林网被迫砍伐,令人心痛。内蒙古乌海市几年前就曾种下5万亩杨树,现在杨树基本上都死光了,大量的投资白白浪费。专家认为,其中的原因是没有坚持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的生态科学原则。其实,从法哲学的角度来看,根本原因可能在于环境治理的建构论的唯理主义做法。建构论的唯理主义做法只会致使隐含于自生自发秩序之中的种种理性不及的自由力量丢失或蒙遭扼杀[5]。对此,哈耶克提出了一种“进化论理性主义”的制度建设理论,以对应于“建构论唯理主义”。可以说,这两种理论传统在关于制度形成和社会秩序的一些基本命题方面存在冲突,可以概括为:“建构论的唯理主义传统所提出的命题之一是人生来就具有智识和道德的秉赋,而这种秉赋能够使人根据审慎思考而型构文明,并宣称‘所有的社会制度都是,而且应当是审慎思考设计之产物’。然而进化论理性主义则明确提出,文明乃是经由不断试错、日益积累而艰难获致的结果,或者说它是经验的总和。因此,他们的命题可以表述为:文明于偶然之中获致的种种成就,实乃是人的行动的非意图的结果,而非一般人所想象的条理井然的智识或设计的产物。”[6]  强调一种自生自发的秩序规则的遵循乃是基于这样一种考虑,即在一个变动不居的世界中,试图做出完全的预见或正确的预测显然是不可能的,因此当个人可以在不受强制的情势下自由与这种变动不居的环境相调适的时候,他们便可能与这种环境相适应。需要注意得是,这绝不是自生自发秩序中的个人因此而有可能发展出更正确的预见能力,而实是因为个人的自由能够使他的行动与特定的情势相调适。比如游牧民族的自由迁徙,即具有生态自调适功能。通过向新的生存环境扩散,去构建新的生存环境,使先前聚居区或牧区的生态系统阻滞迅速得到恢复,而不是在对原生态系统改观中找出路。
  生活于特定自然环境和文化背景下的民族,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是受其知之甚少的那些社会行为规则指导的,而这些规则乃是社会群体在长期的历史实践活动中经由文化进化而积淀下来的为人们普遍接受的规则。换言之,人们一方面在遵循一种为其所知的“阐明的规则”,另一方面还以惯常的行为遵循着一种并不完全为其所知的“未阐明的规则”。其中,富有实效的“阐明的规则”并不完全是人之意图的产物,而是源于对“未阐明规则”的部分的阐发和提升。而且,“未阐明的规则”(源于哈耶克知识观中的“默会知识”)优位于“阐明的规则”;“阐明的规则”存在亦不能替代“未阐明的规则”及其所具有的意义;“未阐明的规则”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完全阐明为“阐明的规则”,因为“未阐明的规则”是开放的、是不断适应周围环境的,这是其之所以发挥自调适功能的根本原由[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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