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WTO中的国民待遇原则不仅是指给予外国投资者各方面以平等的法律地位及待遇,还应当包括给予本国投资者与外国投资者平等的法律地位及待遇,特别是在当外国投资者的法律地位及待遇得到提高和扩大后,对本国投资者也应予以及时的平衡。这既是国民待遇的体现,也是衡量一国投资环境是否真正公平的指标。发展中国家出于吸引外资的需要,往往对外国投资者包括商标权在内的各项权利重视有加,而对本国投资者的各项权利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忽视,认识上的偏差也反映在制度的层面上,对外国投资者的权利予以格外的保护力度,这实际上是对本国投资者在某种程度的反歧视,此举恰恰违背了WTO的国民待遇原则,并给外国投资者以一定的可趁之机,加剧了竞争的不正当与不平等性。
2、强化驰名商标的认定及管理
驰名商标必须经过主管机关的依程序认定后方可成立,这似乎已是不争的事实,但目前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关于驰名商标认定管理的相关规定很少,目前仅有《驰名商标认定与管理暂行规定》,而且仅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效力并不高,说服力不强,这一点将可望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后得以改变;二是认定驰名商标的主体不统一,由于缺少主体间的认定协调,很有可能在实践中产生一定的冲突。按照《驰名商标认定与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是驰名商标的唯一认定机关,而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亦可认定驰名商标。虽然国际均承认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但对于我国而言,尚需在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与司法认定间寻求某种必要的协调与平衡,防止可能存在的认定及保护上的冲突。
3、商标权保护各适其位
所谓商标权保护各适其位,是指根据商标权的不同类型,在依法认定的基础上,施以适格的法律保护,既不欠缺,也不越位,既不缩小,也不扩大,始终保持权利义务的法律均衡。这实际上是一个执法尺度的问题,鉴于商标执法的高度专业性,建议依国际惯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组建相应的专家咨询委员会,重大商标案件的执法事宜或者裁决、决定等,均应经过专家咨询委员会周密详实的法律论证,从而将执法活动纳入到严密的法律框架内,减少执法失误,提高执法水平,改善执法环境,树立WTO成员国的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