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保护效应的搭便车及其法律防范
朱兰春
【全文】
驰名商标保护效应的搭便车及其法律防范
---兼评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关于迪奥商标之裁定
安徽金色律师事务所 朱兰春
[内容提要] 与驰名商标的搭便车不同,驰名商标保护效应的搭便车并不是指近似商标者混水摸鱼的谋利行为,而是由于某种认识及制度原因导致的对驰名商标保护效应的误用或滥用,该行为使非驰名商标者获得与驰名商标等同的保护待遇,进而在排斥其他市场竞争者的同时获取巨大的与成本投入不相称的外部法律及经济利益,该现象在急欲与国际游戏规则接轨的包括我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表现得十分突出。在被WTO规则接纳后,如何在商标权保护的同时依法界定权利人相应的成本付出,防范商标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失衡,从起点上规范国内外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已成为后发国家所亟待解决的一个迫切问题。
关键词:驰名商标 保护效应 搭便车
一、问题的提出
合肥市迪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系1996年12月在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登记注册,从事化妆品生产。此后,为将其制造产品与企业名称相统一,树立企业与产品的品牌效应,依国内外企业之通行作法,取企业名称中“迪奥”二字作为商标,于1998年2月23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在申请注册之前,该公司曾进行过商标查询并被告知没有与迪奥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申请或予以注册的商标。1999年5月14日,该申请注册商标刊登在第687期《商标公告》上。1999年8月13日,法国克里斯蒂昂迪奥尔香料公司对此申请注册商标提出异议,认为与其注册商标“克里斯汀 迪奥”构成近似商标,请求予以撤销。2000年2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裁定,注册商标“克里斯汀 迪奥”有较高的知名度,在广告宣传中常将此商标简称为“迪奥”,并已得到广大消费者认可,合肥迪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注册之商标易使消费者引起误认和混淆,故对其申请商标不予注册。
表面上看,该裁定涉及两个问题:1、国外知名公司在中国注册的商标能否自动成为驰名商标?2、国外知名公司在中国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有多大?归结起来,这实质上是一个关于驰名商标保护效应的适用问题。在中国加入WTO之际,主管机关似乎更强调对国外知识产权的保护,而未能将这种保护限制在严格的法律基础之上,鉴于中国入世后该问题在涉及国内外知识产权冲突时将变得更加突出,本文试图通过对上述问题的分析引发进一步的法律思考。
二、驰名商标的认定及其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