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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私有财产权应成为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其次,就现状而言,私人财产更易在公共权利的决定下向公共利益让步。
  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的焦点集中公用征收问题上。所谓公共征用就是政府为了公共目标而在给予适当补偿的条件下获取私人财产的行为。就目前而言,我国宪法中没有关于公共征用的条款 ,而在法律及其他层次规范层面,客观上主要是私人利益受到公共权力的侵害。1、我国法律未对征用目的进行规定,对“公共目标”的解释混乱。政府的强制征用是对私人财产最严厉的限制——即完全剥夺,因此征用应受到较严格的限制才是。征用的目的必须是为了公共目标这是毫无疑问的,但关键问题是究竟什么是“公共目标”,谁来界定“公共目标”。一般而言,较合理的公共目标概念包括公用征收、公益征收与公共目的范围三个内容。 但在我国,由于没有建立完整的个人财产征用制度,在征用方面存在着公私不分的混乱现象。有时政府出面征地后交给各类企业从事一般经济活动,政府权力介入到本应由市场来调节的交易中,并站在“有钱人”一边。无疑,财产权这一基本权利的宪法缺失使得私人尤其是弱者的财产处于可被随意剥夺的处境,这不仅影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同时也危害着社会安定团结的基本秩序。2、补偿标准过低。我国采取的是“合理补偿”标准,这是一个征用补偿的最低标准,但甚至是这一标准有时也很难达到。在城市房屋拆迁的过程中,具体的补偿费可能远低于房屋的实际价值(市场价)。 3、征用缺乏正当的程序,是公民财产权受损的主要原因。在征用决策过程中,被征用财产的公民无法表达自己的意见,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比较由“公共利益”的“代表”——政府说了算。对于公民来说,征用是一个被动接受的过程;如果不服从,将会遭到国家的强制执行。综上所述,在我国,私人利益并未能处在一个与公共利益平等的地位,公共权力对私人财产的侵害仍带有随意性,并且很少受到约束与制裁。将私人财产权列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只不过是力图达到一种法律上或宪法上的平衡而已。
  最后,那种一谈到保护私人财产权,马上就想到公有制会受到削弱的观点更是滑稽。即使在经典作家的论述中,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劳动人民也拥有自己的财产。可见,公有制社会与公民拥有私人财产并不矛盾。就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而言,“大公无私”是不现实的,“公而忘私”也不能成为制度安排。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里,私有经济成为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场经济中,私有经济更将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二十年改革开放以来,私有经济在国家经济结构中的比重越来越高;国民收入的增加意味着人民拥有更多的私人财产。如果真的按照那种将私人财产权等同于资本主义经济成分,等同于私有化的逻辑来推论,我国二十年来的改革岂非变成了一场历史的倒退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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