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由于财产权内容的多样性,
宪法第
13条的列举式规定已不符合新时代的要求,甚至连基本的民事法律中规定的财产权内容都无法涵盖,因此,只有对
宪法第
13条做广义的解释,或者彻底修改之,方能保护公民实际享有的财产利益。
笔者认为,我国应在修改
宪法时将目前的第
13条去掉,在
宪法第二章“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一章中大约在平等权条款之后加入财产权条款。具体的规定可以是这样的:“国家保护公民的私人财产。未经公平正当的程序,国家不得剥夺和限制公民的财产权。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而造成公民财产受到损失的,应给予合理的补偿。”
四.私人财产权成为公民基本权利并不会妨碍公共利益。
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作为一对矛盾,既有相互对立的一面,也有相互统一的一面。合法的私人财产权受到保护不仅不会导致公共利益的损失,相反,按照最基本的经济学常识,保护私人财产权,财产所有人就会努力使其财产保值增殖;个体福利的增长会使社会总福利增加。只有保证市场机制的充分运行,才会促进我国经济的全面繁荣。并且,所谓公共利益,无非是代表更广泛人民的长远的真正的利益,在终极意义上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是一致的,并不存在不可逾越的鸿沟。为保障公共利益而要求私人利益作出忍让,最终必须服务于更多人民群众的需要,一旦不具备这个条件,所谓的“公共利益”就失去了合法性。
有人担心私人财产权地位的提高将使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并进而担心公有制也将受到挑战。其实,这完全是杞人忧天。将私人财产权称为一项公民的基本权利并非要求公共利益向私人利益让步,它只不过是强调私人财产对于公民的重要意义与不可或缺的价值,并表示国家决心加强对私人财产的保护力度而已。
首先,根据对“基本权利”概念的理解,根据对财产权本质的理解,财产权作为公民基本权利不至于妨碍公共利益。“不受限制的自由就不是自由”这一法理明示,财产权即使升格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也不应被滥用。正如
宪法可以规定其他各项基本权利而不意味着这些权利与自由将会不受限制一样,财产权被规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也不会必然地伤及他人、集体和国家的利益。事实上,只要在立法上采用尊重公共利益的态度,私人财产权就不会成为国家实现公共利益的障碍。西方资本主义社会早在30、40年代就普遍接受了这样一种观点,即私人拥有财产就应当对社会承担义务,故而在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矛盾时采取克制的态度是应当的。 他们的许多有关判例也很好地说明了即使在这些规定“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国家里,私有财产权利也是要服从公共利益的,而非不受限制。更何况,我国宪法的12条还规定着“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