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学者认为,位于
宪法总则中的
宪法第
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表明我国已将公民的私人财产权确认为
宪法的基本权利。但笔者以为,我国宪法的总则的规定,着重于关注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基本制度。
宪法第
13条从语词含义来看的确是对财产权的保护,但推敲立宪者的原意 ,尤其联系
宪法第
6条到第
12条的规定来看,我们不难发现,该条款是
宪法对我国经济制度规定的内容的一部分,或者说是对第
12条“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一个补充,一个“有益的”补充。按照较早的社会主义理论,在社会主义社会,生产资料是公有的,私人被允许拥有一定数量的生活资料和极少的简单生产资料,
宪法第
13条的规定是符合这种理论的。由此可见,将私人财产权放在总则中规定,并不如有的学者认为的那样“不存在降低其地位的问题” 。当然,在新的历史时期里,这一条款完全可以跳出立宪者思想的框框来理解,将其解释为基本权利条款。事实上,我国一系列对财产权利规定的部门法都是籍着这一条款而诞生的。但是,毕竟由于其位置不佳,“名不正,则言不顺”,也为否定财产权者提供了依据。当务之急,是给财产权“正名”,将其纳入
宪法“基本权利与义务”一章,以示国家对私人财产权利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