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民的生产与生活对私有财产的依赖性日益加强,在
宪法上明确将私人财产权列为公民基本权利符合现实。
中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20年来已经使中国社会形成了大量的私人财富。截止2000年年底,中国私营企业达到150万多户,从业人员6000多万人。据统计,在国民经济比重中,私有经济占33%,工业增加值每年60%是由私有经济提供的,居民储蓄存款达到6万多亿元。 私有经济的增多不仅创造了一大批私营企业主,也为社会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越来越多的人依靠私有经济而谋生。国家对私营经济的看法,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1999年的
宪法修正案将“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改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私有经济的地位大大提高了。另一方面,在私人财产总量日益增多的同时,公共福利正从计划经济模式向市场经济模式急速转型。社会保障体系一直处于创建与探索阶段,人们对私人财产的依赖性因此达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计划经济条件下,公民从出生到死亡,其吃穿住行都基本上由国家来安排。而市场经济制度确立后,各项由国家提供的福利都逐渐地转移由公民个人来负担。举例来说,医疗制度改革后,公民将承担医疗的主要甚至全部费用。有调查报告显示,“生病住院”已经成为人们最担心的事情之一。财产对于公民生产、生活的重要性可见一斑,公民的生存与发展已经越来越离不开私有财产了。作为一项权利,财产权理应上升到基本权利的地位。
三.
宪法第
13条对公民私人财产所有权的规定并不能代替明确规定私人财产权为公民基本权利。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已认为私人财产权利是“基本的”权利,但在
宪法的“公民基本权利”一章中却找不到有关的规定。《
民法通则》对公民个人财产权的规定,在
宪法“公民基本权利”一章中找不到依据,这是与
宪法的根本法(“母法”)地位不相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