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私有财产权应成为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朱中一
【全文】
论私有财产权应成为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朱中一
关于私有财产权是否应成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个问题,由于涉及国家的根本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在经济学界和法学界都出现了壁垒明确的不同阵营。有人提出要把“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法制原则写进
宪法。 其理由是,由于得不到
宪法保护,私营经济的发展受到了限制。对此,立即有人指出“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资产阶级
宪法的灵魂和中枢神经,是资产阶级的最基本的人权;而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才是我们社会主义
宪法的灵魂和中枢神经,作为社会主义和社会主义
宪法的旗帜是不可动摇的。 较这种明显带有“姓资姓社”思维特征的观点更有甚者的则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论者的思想根源定性为对资产阶级财产制度和相应的资产阶级法制原则的顶礼膜拜。 当然,更多的学者则采取较温和的态度来讨论私人财产权是否应当成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一问题,回避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个敏感词语。在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与法治建设正如火如荼地进行着的今天,公民在
宪法意义上的私人财产权是否应该浮出水面,值得我们冷静地思考。笔者认为,保护私人财产权应当名正言顺地成为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这一章中的重要条款。
一.将私人财产权规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是私有经济,但却允许并鼓励私有经济的存在与发展。市场经济要求平等竞争,任何企业在市场中地位都是平等的,这些都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思路。在这样的经济政策指导下,私有企业必然要求与国有企业有同等的地位,而国家也应当使这种平等地位得以确立,否则,便无法发挥市场经济的优势,推动社会主义的发展。从目前的立法来看,部门法,尤其是民商法的发展趋势已很好地符合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根据民商法的规定,国有财产与私有财产作为财产的法律属性是相同的,国有企业与私有企业在市场生产与交易中的地位是平等的。企业法人制度的最终确立是一个明显的标志。没有根本改变的恰恰就是我们的根本大法。
宪法仍用不同的词语表达了国家对国有企业与私有企业的不同态度。 正是在这样一种“区别对待”的规定的指导下,国有企业与私有企业在优惠政策、税收等方面所受到的待遇往往截然不同,甚至部门法的实施有时也会被歪曲。 最后,由于私有财产得不到明确有效的法律保护,私人财产“从权力中来,到权力中去”,出现了一种所有权依附于行政权、并产生出权力资本的畸形形态,进而导致了社会的严重腐败。与此同时,在得不到充分的制度保障的状况下,私有企业在扩大再生产时顾虑重重,有的企业主甚至将赚到的钱挥霍一空,或是转移的海外。 以上这些做法都是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只有明确对私人财产权——内涵包括生产资料——的
宪法保护,将其列为公民基本权利,才能在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