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限制议付信用证的表征和识别
限制议付信用证是议付信用证中极为重要的一种。议付分为限制议付(Restricted Negotiation)和自由议付(Unrestricted Negotiation)。开证银行在信用证中指名由“某某银行”议付者,称为限制议付。一般来说,限制议付银行是由开证银行在异地,即出口商所在地的分理行或代理业务银行,或往来银行,或通知银行来承担议付,其优点是开证银行与限制议付银行往来可靠,手续简便,同时可收取手续费。信用证的功能和信用证有关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必须与信用证所列条款相适应和相一致。
议付信用证的“限制性”明确可以通过不同的条款内容或格式来显示信用证为限制性议付信用证。要识别信用证是否为限制议付信用证有必要掌握和熟悉有关的功能条款。
实务中常见有如下几种:1)以“标题”表明功能。这是以信用证类别和信用证标题表示其功能。如不可撤销(Irrevocable),跟单(Documentary),限制议付(Restricted Negotiation)。2)以“限制议付”条款表明功能。如规定信用证限通知银行议付:Negotiation under this Credit is restricted to Advising Bank。依本信用证签发的汇票限某地名称银行议付。Draft(s) drawn under this Credit are negotiable through __Bank。3)以“正文”条款表明功能。开证银行开立以某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跟单限制议付信用证,并授权该公司签发汇票,以供议付。4)以“汇票”条款,示其功能。具有不同功能的信用证,要求在汇票正面和汇票背面列有不同的条款。如有的规定:依不可撤销跟单限制议付信用证所签发的汇票须注明开证银行名称及信用证号码。也有的规定:开具汇票须注明本限定议付信用证的号码和日期。5)以“承诺”条款表明功能。不同功能的信用证,开证银行书写不同的内容的承诺条款,以求适应和表示其功能。如有的规定:本银行(开证银行)向贵公司承诺,凡按本限制议付信用证各项条款所签的汇票,到期付款不误。本条款涵义是表示开证银行对受益人的承诺,并说明付款银行只能向签发汇票的出票人付款。
但是实践中议付信用证的限制议付条款并不一定能够很容易识别。
如信用证只是说“允许议付”(negotiation is permitted),而并没有显示任何银行的名字,这便意味着允许任何银行都可议付。 倘若信用证没有按照UCP500第十条的要求去指定议付银行,又应该如何处理?国际商会以并不十分肯定的观点支持这样的信用证为自由议付的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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