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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对我国银行法制的挑战及其对策

  (三)应注意运用WTO法律框架中允许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所享有的待遇,在加入WTO作出具体承诺时,给我国银行法制的变革以适当的过渡时期,避免过多承诺与法制变革的社会经济环境相抵触,徒增制度实现的成本。
  我国在与各成员方谈判过程中,始终要求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入世,其目的是为了赢得改革的过渡时间,充分地作好各种准备,并为保护国内尚未成熟的银行产业创造条件。当然,这种保护的限度取决于我国在谈判中的承诺,尤其是在最终承诺表中的承诺水平。我国在处理这一问题及相关的银行法制变革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针对现有的对待外资银行、外国银行的政策和法制,要首先认真考虑如何尽快地取消对他们的特别优惠政策,如现有的税收方面的优惠等。这种取消可以促成内资银行与他们处于平等的发展层面上来竞争,在一定意义上可起到限制外国银行服务提供者进入的作用,并为实现我国的承诺奠定基础。
  第二,从实际出发,为使国内银行业及金融秩序在过渡时期能得到平稳发展,并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内资银行的发展压力,承诺时可以从内外一致的角度来构筑一些控制外国银行、外资银行发展的速度。
  首先可在不违背具体承诺的前提下,公开地在市场准入或国民待遇的某些问题上作出明确限制。如巴西在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领域的商业存在准入问题上,明确规定:外国金融机构建立新分支机构和下属机构,或外国人增加在巴西设立的金融机构中的出资比例,须按照总统令,由行政机关以逐件批准的方式授予许可;提出申请的投资者将被要求满足特别条件,外国人可参与公共部门金融机构的私有化进程,在每个项目中,将同样通过发布总统令的形式批准商业存在;否则,不允许商业存在。这种特别程序会加大外国银行服务提供者进入我国的成本,在一定意义上能起到间接的限制作用。
  其次,可以利用WTO法律框架允许的灵活机制来限制外国金融服务者的服务。如巴西在承诺表的附加承诺中指出:对于信用卡和保理服务,如果在未来的国会立法中,这些服务被定义为金融服务,将在商业存在中给予国民待遇。此处利用了金融服务定义方面的分歧,而为一定时期限制国民待遇的范围留下了余地。同样的原理,我国也可采取类似技术。
  第三,在作出具体承诺时,一定要慎重,能做到的便承诺,不能做到而可以保留的,则应明确地在承诺中作出保留。因为这些承诺都是我国必须在国内法中予以接受的,它们将是我国银行法制变革的最重要依据。
  (四)对现有银行法制变革任务的艰巨性必须有充分的认识,系统地研究WTO法律制度,认真分析、及时地清理和完善现有银行法制,将是我国银行法制的理论与实务界的重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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