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一旦加入WTO,金融监管的放松、外国金融服务机构的广泛进入、WTO法律框架及我国金融秩序的稳定,都呼唤银行转换监管理念、强化监管机制的有效性、突出重点监管与有效监管。
二、我国银行法制变革的具体对策
鉴于我国银行法制面临着WTO法律制度的种种冲击,为此我们应考虑从如下几方面来应对这些冲击:
(一)在思想上应充分重视加入WTO的契机,以促成我国现有银行法制的完善,不能简单地将制度变革视为被动应付WTO制度的要求。
众所周知,我国现有银行法制与现有银行体系、商业银行的治理结构(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的治理结构)都反映了经济体制转轨时期的诸多特征。为了使商业银行及银行制度适应国际经济一体化的趋势,我国应把加入WTO作为国内银行法制改革的重要契机,在顺应WTO法律框架需要的同时,充分借鉴国际通行惯例来发展我国银行法制。银行领域的制度富有很强的技术性,银行业和银行制度相对成熟国家的经验值得借鉴和汲取。为实现我国金融体制现代化和高效益化的目标,应努力摒弃现有法制中不利于体现银行追求效益和公平竞争的制度。不能为了封闭自守或保持中国特色、尊重国情,而忽视了银行法制的国际化特质。事实上 ,从各国发展的经验来看,银行业繁荣和发达的地区也是银行法制相对开明、健全和完善的地区。我国要把加入WTO作为主动进行银行业及其制度创新和改革的重要时机,大胆变革那些过时的制度和规则,积极主动地引进先进、开明的制度。
(二)要注意更新银行法制理念,在适应WTO法律制度要求的过程中,重构我国银行法制新理念,以适应当今国际社会国际经济一体化的需要,促成高效率、符合国际惯例的现代化银行法律制度的构建。
我国现有的银行法制理念具有较强的计划经济色彩,这主要反映在银行监管制度及现有的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方面。银行法制理念的现代化,应把握好以下几点:第一,银行法制的发展应能充分体现全新的效益理念。银行法制绝不是仅仅为了简单的安全和表面的有序,而是追求动态发展中的有序、安全和高效率。基于此,我国应在接受WTO法律框架的过程中努力革除不利于新效益理念的制度和规则。第二,应渐进地发展银行法制中的国际化理念。国际经济一体了银行市场的国际化,WTO要求各成员国在制度变革上应能逐渐地接受金融国际化和自由化发展理念。我国应在维护国内金融秩序稳的同时,大胆地为银行法制的国际化创造条件,不能为了短期的特殊利益,延误改革时机,徒使改革成本增大。第三,银行法制应充分体现优化银行治理结构的理念。我国各类企业都存在共同的通病——企业的治理结构未能得到科学、合理地构建。现代化的银行治理结构必须既能充分所有者权益,又能保障经营管理者的经营自主权。治理结构中各种权利主体的地位应该得到明确,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关系是以有关当事人的权责为根据的。这种权责机制不仅应能有效地促成权利主体对其权利的积极主动地行使,也能完全有效地约束其谨慎地履行职责,并能对其行为承担应有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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