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对我国银行法制的挑战及其对策
李金泽
【全文】
一、WTO法律制度对我国现有银行法制的冲击
WTO法律框架中直接涉及银行领域的法律文件主要有《服务贸易总协定》及其附录(包括两个附录)、《有关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协议》、《金融服务协议》(包括框架协议及具体的承诺)。
我国目前尚未公布加入WTO的具体承诺,银行法制所面临的挑战主要体现在WTO的一般性法律制度中。将来,与各成员方所进行的一系列谈判成果及具体承诺,也随着我国成为正式成员而直接地影响我国银行法制。
由于现有银行法制是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逐步发展起来的,因此法律的基本原则、内容以及法制形成与发展的机制、执法等,都在不同程度上与WTO法律框架有关要求不相符。这些不相符主要表现为:
第一,现有银行法制的基本精神、基本原则与WTO法律框架的原则和制度有不协调之处。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现有银行法制的基本精神和原则与WTO法律框架的要求有诸多不协调之处,这种不协调主要表现在两方面:
1)我国银行法制在立法取向上过于强调金融市场整体的安全和秩序,尤其是维护国有财产的安全,疏忽了银行的自身价值目标——自主、效益最大化、公平竞争,这与WTO法律框架的要求不协调。
众所周知,WTO法律制度追求各贸易领域自由化是其基本的目标,尤其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更倡议“大胆开放”市场,突出私有化和放松管理的理念。尽管WTO法律框架在金融服务问题上给自由化以相对的保留,但是自由化始终是金融服务协议的基本目标。
然而,我国的现有银行法制在立法精神和价值取向上,强调国家的管制利益,疏忽了市场主体——银行的自主权益之维护。现有银行基本法律及银行监管规章都有此种倾向。法制强调行政性的强制监管,疏忽了银行的自律和内控机制。尽管在《
商业银行法》中肯定了商业银行可以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商业银行以其全部的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是现有法律法规规章及监管政策很难体现这些原则要求。当我国加入WTO后,这种状况如继续下去,势必会妨碍我国国内银行与外资银行、外国银行公平、公开、公正地竞争。倘若把现有的法制要求贯彻到入世后监管外资银行、外国银行的实践中去,则可能引发出这些主体的不满和对抗,因为有些监管原则WTO所追求的原则和方法相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