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确合议庭权责。这主要是为了理顺合议庭与外部的关系。合议庭的事务由审判工作与事务性工作性工作组成。审判事务包括一切与案件处理有关的程序和实体上的工作;事务性工作是指与案件审判程序无关,更与案件实体上的认定与处理无关的事情,包括财产保全;文书送达;庭前准备;调查取证;交给审计部门的鉴定。区分什么是行政事务,什么是审判事务,对确定合议庭负责的范围具有很重要的意义。最终的目的是将行政事务从法官的工作中分离出来,让法官专心从事审判事务。
(四)设立助理法官制度。设立助理法官非常必要,具有提高效率、保障公正、廉政建设等多方面的意义。从实现合议制来说,主要是为了分担原来由承办人处理的事务性工作,保证合议庭成员同等的工作基础。助理法官的工作范围包括,庭前准备工作;执行诉讼保全;经当事人申请或者由合议庭决定,外出调取证据;接待当事人;送达文书;其他事务性工作。
四、 合议庭的操作规程
在微观上,建立合议庭的规程,是实现合议制的有效保证,主要应从以下方面来规范。
庭前方面。主要涉及合议庭与助理法官之间的衔接。审判长无任何决定权,任何程序、实体事项必须按照合议庭多数意见决定。对合议庭已决定的事项,由审判长通知助理法官执行。
庭审方面。由审判长主持庭审,所谓主持是指组织与指挥,这种组织与指挥只包括形式上的指挥,且这种指挥不是任意的,得按照一定的规则来进行。如宣布法庭进入哪个阶段与环节,实质性的判断则须取得合议庭其他成员的多数意见。法庭调查,由当事人主导,法官只作提示。在法庭调查阶段,其他合议庭成员与审判长一样具有提问的权力。在辩论阶段,合议庭成员认为与案件无关的事,均可出面制止。但是各合议庭成员在发问之前应告知审判长。
案件评议。审判长主持,分两个阶段,先对证据进行认证,综合认定案件事实,这个阶段合议庭成员都应发表意见,取得对事实的共识。第二个阶段是谈各自的处理意见和理由。审判长可以自己先发言,也可以请其他法官先发言,然后依次是其他成员发言,对事实发表自已的看法。这个环节十分重要,原来的合议制都是承办人主谈事实,其他合议庭成员只谈处理意见和理由。
文书写作。实行合议制后,应取消审理报告的写作,这首先是因为审理报告是承办人制的结果,审理报告是承办人向合议庭汇报案件的脚本,合议制讲究亲历亲闻,不再需要谁来汇报。其次,审理报告是个内部材料,不对当事人公开,使当事失去了部分知情权,应当将写入审理报告的内容写入判决书,保护当事人的知情权。第三,省去审理报告,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在这种情况下,判决书的写作就更加理要。判决书应由法官完成,一种办法是每个法官轮着写,以体现平等。另一种办法是由发表多数意见的法官来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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