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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民的行政知情权以及政府公开

  在我国的具体国情下,应如何处理这二者的关系呢?应该说,我国由于封建社会持续很久,行政秘密主义倾向成为传统;改革开放以来所进行的政治经济体制的改革,虽已提出了政务公开的口号,但由于缺乏具体制度而收效甚微。因此保障公民知情权提倡行政公开应该成为我们的首要选择,但更为重要的是如何把政治意义的口号转化为具体的法律意义的制度建构,这才是作为一个法律人所应关注的。当然,我们也不能一味公开,也要注意保密制度的完善,以平衡知情权与国家利益、个人隐私之间的关系,但必须要注意的是,在划定公务机密时一定要本着必要最小性的原则,具体例示原则以及时限性原则为指导理念,  并用法律来严格界定公务机密的范围,总之,在公开与限制公开之间探求平衡亦成为知情权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
  三.知情权对于政府良好行政之意义
  (一)对民主与法治的意义
  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最大意义在于推翻了延续几千年专制政体,建立了体现人人平等、自由、独立的现代民主政体。然而,社会发展至今日,就是这种曾经让多少人为之痴迷,骄 傲的民主政体却悄悄地有了一种向“少数人的暴政”演变的危险,人们对那种传统的间接民主的形式开始产生怀疑和不安。他们渴望越过自己的代表直接介入到国家事务中去,直接民主的愿望日趋深入人心。于是,“参予”在现代民主的观念中就越发显得重要,以致于“民众的参予程度(在多大范围内参予和在什么事情上参予)已成为衡量民主发展的标尺”。  而参予的前提在于人民的知情,与以前一切为民主参予设计的制度所不同,知情权制度是最为基础的,它从内容和实效上保证公民的参予,因为对于一个一无所知的公民而言,再完美的民主参予制度也不过是一场骗局。此外,它与我们一向所倡导的人民代表的监督、质询、了解也不同,后者只是一种权力的精神,而知情权则是真实地赋予了每个人,让他们直接享有对政府索取信息以及要求政府公开的权利。  知情权对于现代民主之意义重大,以至于有人说现代的民主价值观是建立在公民获得知情权的基础之上的。*
  法治的理念落实于行政领域的第一要义便是政府守法,需要对行政权的行使进行规范和控制。不言而喻,知情权的落实无疑创造了一个透明的政府,这本身就是一种防止腐败,进行权力监督的良好途径。更不用说,通过知情,相对人掌握更多行政过程中的信息,即便受到损害,也可以很好地行使主张救济和赔偿的权利,这对于政府又是一种无形的压力,他们不再能像过去那样仰仗于行政秘密而对相对人的权利滥加处分。此外,当严格规则主义的法治在实践中被证明为不可能时,自由裁量权的控制便在行政法治的问题中实现出来。很多学者都在对此进行思考。而我们是否能为行政主体设定一种程序上的义务,要求其事先公布一定的规则,对其手中的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加以说明和评判,由此为相对人提供一个可资参考的标准,也为司法介入自由裁量权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而这些实现的前提依然是知情权,或者说要求行政主体公布自己的裁量权标准原本也就是知情权的应有之意。跳出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关系,我想行政法治也许还意味着一种秩序,这种秩序便表现为行政主体行使权力相互之间的配合、协调,它虽然不是知情权所要达到的本来目的(其本来目的在于保障相对人知悉信息)但却是知情权客观上所达到的一种效果。赋予各行政机关行政公开的义务,可以避免它们之间由于缺乏沟通和交流而造成的相矛盾的处理意见、重复劳动,甚至为了自己利益而彼此扯皮的现象。这对于良好行政也是很有意义的。
  (二)对于行政模式转化的意义
  行政模式是指行政机关在和私人的关系上推行行政的实际上的存在方式。在19世纪的行政模式下,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是一种利益冲突、对立对抗以及相互不信任的关系,这时的行政是一种主权者的命令;而20世纪在普遍强调社会和谐、持续发展的大背景下,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也成为一种利益一致,服务与合作以及相互信任的关系,此时的行政被认为是行政主体在行政相对人的合作下所作的公共服务行为。于是,在行政模式上也开始由过去的命令权力型行政向合作服务型行政转变。  那么,知情权在这场行政模式的转化中究竟扮演了什么样的角色呢?
   首先,知情权以及行政公开义务的确立,增进了相对方对行政主体的信任感。当一个行政过程(或资讯)对相对人是公开的时,至少在程序上他感到了公正的待遇,并由此而建立了对行政主体的初步信任。
   其次,当今行政的精髓在于合作。行政已不再像过去一样是单向的、命令强制型的行为,而是一种强调相对方合作与支持的双向互动的过程。相对方由于了解而信任,由于信任而合作。一方面,他通过知情最大限度的参予了整个行政过程,这有助于他对行政的理解以及二者之间的沟通;另一方面,由于这个决定是在相对方的关注中作出的,它比一个在完全秘密的情况下做出的行政决定更具可接受性,于是执行这个决定的成本也会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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