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议付行享有的免责权
从UCP500一般性赋予银行的权利可看出,议付行享有的免责权利,主要有如下情形:一是对单据的有效性的免责,议付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伪性或法律效力,或对于单据上规定的或附加的一般性及(或)特殊性条件,概不负责,银行对于任何单据中有关的货物描述、数量、重量、质量、状况、包装、交货、价值、或存在与否,对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运输行、收货人或保险人或其他任何人的诚信、行为及(或)疏忽、清偿能力、执行能力或信誉也概不负责。二是对电文传输的免责,即银行对由于任何文电、信函或单据在传递中发生延误及(或)意识所造成的后果,或对于任何电讯在传递过程发生的延误、残缺或其他差错,概不负责,银行对专门属于翻译及(或)解释上的差错,也不负责,银行保留将信用证条款原文照传而不翻译的权利。三是因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而免责,银行对于天灾、暴动、骚乱、战争或银行本身无法控制的任何其他原因而营业中断,或对于任何罢工或停工而营业中断引起的一切后果,概不负责,除非经特别授权,银行在恢复营业后,对于在营业中断期间已逾期的信用证,将不再进行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付。四是因申请人的原因而免责,如银行为执行申请人的指示,或者申请人应受外国法律和惯例加诸银行的一切义务和责任的约束等,均应由申请人对银行承担赔偿之责。
二、开证行的权利与义务
在信用证法律关系中,议付行与开证行的关系极为重要,因为议付行的受偿取决于开证行的偿付或拒付,而议付行的受偿与否直接影响着受益人的权益。
UCP500对开证行义务有比较明确的规定,这主要表现在如下几方面:1)对议付行进行偿付,并不得追索。UCP500规定,当开证行授权另一家银行依据表面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付时,开证行和保兑行应对已付款、已承担延期付款责任、已承兑汇票或已做议付的指定银行付款。在偿付问题上,如果议付行未能从偿付行出获得补偿,则开证行就不能解除自己的偿付责任,而且议付行作为偿付行时,开证行不能要求偿付行提供证实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证明;开证行还应该对议付行索偿的费用计利息损失进行补偿。2)按照UCP500的要求及时、谨慎地审核单据的义务。这种义务要求予以付行的要求基本一致。3)及时、适当地发出拒付通知的义务。
开证行的权利则主要有:1)对存在单单不符或单证不符的其情形,有权拒绝付款。UCP500规定:开证行或保兑行,收到单据后,必须仅以单据为依据,确定这些单据是否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如与信用证条款不符,则可以拒绝接受单据。 2)享有免责权益。开证行享有与议付行同样的免责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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