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美国的联邦最高法院作出的法律违宪判决仅对诉讼当事人适用,法院并不能据以直接撤消违宪的法律,不过因为美国是判例法国家,其判例对法院有约束力,因而,后来的法律也不能在适用宣布违宪的法律了,这也就等于废除了该法。对于被宣布违宪的法律是否有溯及力的问题,美国的联邦大法官卡多佐认为“
宪法既不禁止也不要求溯及力,联邦法院对此未做规定”,这就等于说,将这个问题的裁量权交给了法官,法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判决违宪的法律有无溯及力。实际中的做法是,若当事人已受或正受违宪法律的刑事制裁,则宣布该法违宪就有溯及力,若当事人受到的是违宪法律的民事或其它制裁,则不认为其有溯及力。在法国,违宪的判决及于全体公民,因为违宪的法律就不成为法律,不会对公民产生约束力。而且,由于该法律并未实施,也就不会产生所谓的溯及力问题。在德国,违宪的判决分为几种情况,对于公民的
宪法诉讼,大体上和美国的判决效力相同,即仅及于当事人;但对于法院主动提起或由特殊主体提起的
宪法诉讼的判决效力则相当于废除了该法,对全体公民产生效力。
通过以上分析和比较,可以对违宪审查制度产生更为清晰和明确的认识,对于完善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有很大的意义。
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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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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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法对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发展及不足》;胡锦光;《
宪法与行政法学》2001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