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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宪审查制度的比较研究

  三违宪审查制度历史的比较分析
  (一)违宪审查制度各种模式的理论渊源不同。
  (1)由立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的理论渊源是英国的议会至上原则和前苏联的民主集中制原则。
  英国是近代宪政的策源地,英国宪法被西方学者誉为“近代宪法之母”,足见它对世界各国影响之深。由议会行使违宪审查权源于英国,英国议会有着长期的不间断的历史,它由国王,上议院,下议院组成,是英国的立法机关。议会享有至上的权利,因为英国人认为,议会是选举产生的民意代表机关,享有“国民代表”的地位,其地位至高无上,其权力广阔无垠,法律由其制定,也应由其监督实施,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也要遵循议会制定的法律。正是基于此,在英国产生了议会统揽一切权力的现象,甚至包括解释宪法和监督宪法的权力。对议会法律是否违宪的审查权集中在议会,别的国家机关无权干预。行使这种审查权包括两种形式,一是由议会对自己制定的法律进行监督,二是法律明确规定议会制定的法律享有豁免权,不必进行违宪审查。早期的资本主义国家,甚至包括19世纪欧洲大陆的法国,德国,意大利等国也曾采用过这种违宪审查方式。但从实质上分析,这种方式应该说比较适合于英美法系,尤其是像英国这种实行不成文宪法的国家,因为在英国,议会就是最高权力的象征,宪法和议会通过的其它普通法律,在效力上,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都没有什么不同,它们实行的是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因而,与其说新制定的法律违宪,不如说宪法性文件已经不合时宜了,必将被新通过的法律所取代。也就是说,英国强调的是议会的集权,而非分权,他们的分权原则是在集权原则之下的有条件的分权。所以,法国,德国,意大利等大陆法系国家都纷纷进行了违宪审查模式的改革,放弃了这种方式。迄今为止,实行这种模式的国家都是受英国影响较深的英美法系国家。
  前苏联的民主集中制则是这种模式的另一个渊源。民主集中制强调了集中,但更强调了民主,是二者的有机结合,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原则。因此,所有的社会主义国家都确立了民主集中制原则,由最高权力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前面已经说过,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建立了宪法法院以弥补最高权力机关审查不利的不足,但这种宪法法院仍然是在最高权力机关领导下的,依据是最高权力机关的授权,是内部的分工,而非分权。这些宪法法院一般无权对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进行违宪审查,仅能就地方立法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进行违宪审查,且只不过是向最高权力机关提出审查的意见而已。也就是说,民主集中制是个不可背离的原则,背离了这个原则就改变了社会主义的性质。因而,从实质上来说,社会主义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和资本主义国家立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的理论渊源是不同的,二者只不过形式想近而已。
  (2)由普通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的理论渊源在于卢梭的三权分立原则和以汉密尔顿为代表的联邦党人的“法院应该有审查法律的合宪性的权力”的思想。汉密尔顿认为,在分权的政府中,司法机关为三权中最弱的一个,不能采取任何主动的行动,为了保证三权的制衡,必须增强其坚定性和独立性。但是,在美国制定宪法时,制宪会议却未达成一致意见,最终没有写进联邦宪法
  180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马歇尔在“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中,将违宪审查的权限通过判例法赋予了司法部门,开创了普通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先河,也使的三权分立原则在美国得到了更好的贯彻。
  (3)由宪法委员会行使违宪审查权和由宪法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的理论渊源都是凯尔森和斯西哀耶士的专门机构监督学说。因此,这两种模式也可通称为凯尔森模式或者欧洲模式。但法国和建立宪法法院的国家情况又不太一样。宪法法院一般属于国家的司法机关,起源于奥地利,并为现今大部分大陆法系国家所效仿;但法国由于在大革命期间,司法机关滥用权力,阻挠革命,遭致了革命派和广大人民的反对,革命成功后,为了保卫革命果实,不得不对司法机关进行必要的限制,所以根本不可能赋予其违宪审查权。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宪法委员会从实质上讲,是个政治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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