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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宪审查制度的比较研究

  由宪法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的优点在于:(1)既能受理公民的诉讼,以保护公民权利,又能行使抽象审查权。(2)兼具了议会审查和普通法院审查的优点,保障了违宪审查权的统一。其缺点在于:(1)和普通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一样,也有合法性和合理性的质疑。(2)宪法法院不采用审级制度,很容易导致主观断案和草率断案的现象发生。(3)主观性较强,易受政党的政策影响。目前由宪法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国家很多,主要包括:奥地利,德国,意大利,挪威,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叙利亚,俄罗斯联邦和其它独联体国家,捷克,波兰,罗马尼亚,马耳他,南斯拉夫,利比里亚,利比亚,卢旺达,索马里,马拉维,突尼斯,乌干达,扎伊尔,厄瓜多尔,危地马拉,智利等40多个国家。 
  分析其特点可以发现,违宪审查模式的地缘性和历史性非常强。(1)由立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国家主要包括社会主义国家和进行资产阶级革命较早或者说资产阶级革命不太彻底的资本主义国家两大类。纠其原因主要是因为社会主义国家以民主集中制为其基本原则,而这些资产阶级国家则强调议会至上,二者均强调权力的高度集中与统一。所以将违宪审查权赋予最高权力机关,虽然监督效果并不好,但是决策高效,办事统一的好处却是别的模式无法比拟的。而且,英国已经将一部分违宪审查权下放给司法机关,即司法机关有权对除议会制定的法律外的一切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违宪审查,这样有助于弥补这种方式的不足。苏东剧变前罗马尼亚,波兰,南斯拉夫等几个社会主义国家也建立了宪法法院以补充这种形式的不足,不过要注意的是,这种宪法法院不同于通常意义的宪法法院,它也从属于最高权力机关,只不过是这种形式的变体罢了。如罗马尼亚的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仅有对违宪的法律法案向大国民会议提出报告和意见的权力,真正意义的违宪审查权仍属于大国民会议,这也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决定的。(2)由普通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国家主要集中在拉美,北部非洲,亚洲和澳洲,这主要是受美国影响比较大的地区,美国是这种形式的始作俑者,虽然美国宪法并没有违宪审查权的具体规定,但美国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已经将违宪审查权赋予了普通法院,由于美国是实行判例法的国家,所以这一规定就在美国具有了法律效力,从这个意义上讲,美国的制度和此类模式中别国的制度也不完全相同。而且,美国的州法院和联邦法院均有违宪审查权,不像其它国家,仅最高法院才有违宪审查权,当然为了保证法制的统一,美国的联邦法院享有最高的违宪审查权不容质疑。(3)由宪法委员会,即专门的政治机关来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国家仅有法国,虽然法国的这种审查方式给别国以极大的启示,但是由于不同的历史背景 ,决定了别国都不能照般这种模式,而只能借鉴其中的某些经验。(4)由专门的宪法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国家占绝大多数,主要集中在欧洲大陆,中南非洲和南美的部分地区。首开宪法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先河的是奥地利,而最为典型的则非德国莫属。这主要和大陆法系的传统相关联,大陆法系传统上认为议会至上,司法权的行使是在立法权之下的下位概念,任何机关都不能也不该干预立法权的行使。后来,由于三权分立学说的影响,更主要是由于英国违宪审查不利的现状使的大陆法系的国家不得不重新省视这个问题,但防范司法权的老传统又注定他们不能走美国道路,于是创造出了专门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宪法法院,给违宪审查制度添上了最为灿烂的一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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