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宪法司法化——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齐玉苓案批复的理解
杨瑾
【全文】
再论
宪法司法化——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齐玉苓案批复的理解
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齐玉苓案做出了《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
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该《批复》开启了中国
宪法的一个新时代,是我国宪法研究的一个里程碑。
对于该批复许多学者阐述了其重大的意义,这就是:
宪法可以被作为法院裁判案件的直接法律依据,即
宪法司法化。诚然,该批复的深远影响是不容置疑的,但对于该批复的上述理解笔者颇有异议。
对
宪法司法化上述理解的异议
宪法司法化一说本无可批驳,但将其理解为
宪法可被直接引用于法院裁判案件似有不妥。
首先,
宪法的本质特征决定了
宪法不可作为具体案件的裁判依据。
宪法的高度抽象性决定
宪法只能是对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对国家政治结构、经济制度、社会制度及公民权利义务做出最为本质最为精要的规定,只是对国家、社会、公民权利义务做出提纲契领的构建,具体细化的工作只能由各部门法来承担。
宪法的功能应在于宏观的构建一国法律体系,而不是具体调整法律关系。由高度抽象性又可引申出
宪法的原则性、纲领性和无具体惩罚性。
宪法的原则性是
宪法无法做出具体细致的法律适用规定,是
宪法很难被引用于具体裁判中;
宪法的纲领性使
宪法不但规制现在而且规划未来,规划未来的内容对于发生于现在的具体案件当然不适用;
宪法的原则性决定
宪法只作概括的叙述而无详细的规定,在具体引用时缺乏操作性,很难适用;
宪法的无具体惩罚行使
宪法在具体适用中出现法律真空:如果当事人行为违反
宪法规定,其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应受何种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