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教授强调物权优先于交易的权利,我觉得也是非常重要的,这一点可以从科斯定理得到证明,当市场交易成本为零的时候,产权分配给谁是没有关系的。但我们都生活在产权交易成本为正的社会,这样产权首先配置给谁就很重要,就有不同的效益。物权法对中国市场经济的作用来说,它是前提。如果物权都不明确,没有办法交易。但中国又不是象19世纪初德国民法典那样可以去重建,它处在社会转型期,但它又没有象西方国家那样发达,中国当代已不可能按完全古典模式去设计物权,所有物权的界定要便于流通,提高效率。现代社会标准化生产的物品如何特定化,比如计算机的问题,也是面临的新问题。如何使物权特定化是个技术性问题,但必须要解决,否则没有办法使物权在新的时代促进起来。
王教授讲的一物一权也很符合新制度经济学的权利树。一个财产中是可以有很多权利的。现代的法律经济学可以提供解释。另外,相邻权地役权的问题也都是法律经济学在社会成本问题上都讲过的问题。用科斯定理来说,从产权配置的角度 它是促进市场交易和公平交易的。在这个过程中,物权的作用是促进效率的发展。
有些问题我觉得还需要考虑。比如物权的登记制度,王教授说集中起来好,我觉得分散也有它的好处,因为要使交易各方免除风险,但交易各方进入市场时都面临风险,没有这种风险就没有责任,公示制度是向社会提供信息,减低交易成本,但不能免除银行或债权人调查的责任。一个社会集中起来是计划经济,计划经济总是会出问题的。我觉得这种风险是可以分担的。银行应当进行调查,公示公信制度是重要,但不能免除银行的责任。另外,分散可以促进社会分工的发展。公示制度以后未必由国家来管,国外有很多银行收集个人信息和信用,这以后也可以在我国发展成产业。
另外,实质审查我也觉得有福利国家的倾向,觉得什么事情市场是做不好的,要国家来讲。
至于流质契约,我觉得这种东西从道德上我可以反对,但从经济学、法学的角度,我觉得不应该禁止。它最大的问题是在市场不发达,它不是契约本身有问题。所以不应该通过限制这种契约而应该通过开动市场的形式解决。日本国家为什么要通过拍卖变卖程序,它实际上是通过法律的形式创造一个市场。应该从中获得启发。
最后我想讲一点。我觉得王教授的讲演非常好,给我很多启发,激活了我很多法律经济学的思考。但我想提一个个人的看法。我觉得王教授在讨论整个问题时,背后缺少一个真正能把所有原则贯穿起来的理论体系。我个人认为,法律经济学,制度经济学,科斯的文章是可以提供这种支持的。而且我觉得王教授如果利用这种可能性结合起来,可能会建立一个更明晰的逻辑上更严谨的结构。这不仅是我们这代人的责任,也希望在座的年轻人多努力。这是我的评论。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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