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时间关系,我今天就先讲到这儿。谢谢大家。
点评:
钱明星:
刚才王利明教授用丰富的案例、深厚的理论、具体的制度给我们详尽介绍了物权法的基本原则。通过他的介绍,我们对物权法基本原则的内涵,对物权法制订中物权法基本原则存在的问题,对我国学者对其的看法,都有了全面深刻的了解。我的体会有三点。
第一,物权法是我国非常重要的法律,物权法基本原则体现了他的基本精神。民法是调整正常的社会关系的法律,民法通过对权利的确认,通过对权利人提供实现权利方式的方法,通过保护受侵害的权利达到社会的公平稳定和发展。物权法的作用非常明显的,通过人们对物的支配权的保护,为社会经济的稳定提供了前提,也保护社会发展的结果。从人角度讲,有财产才会有尊严,有尊严才对社会有责任。没有对财产的保护,整个社会就会失去根基。
第二,物权法非常的具有技术性。这些基本原则反映了物权法调整财产支配关系时的独特方法,其他法律部门的不同。首先,表现在物权法的规范都是非常具体的规范,调整平常生活对财产的归属。它不是很宽泛,抽象,辉煌的东西。它总是要有很多具体的制度。另外,它在调整时,它的做法与一般的生活观念,社会观念会有不一致的地方。比如不动产的公示原则。
第三,物权法作为固有法,在我国应该特别的重视。王教授也不断从我国的现实和发展来谈我国在一些问题上应有的态度。法律在创造生活,也在影响社会,但它的作用不可以过分的夸大,一定要深入的研究,才能建立一套真正适合我国的法律。
王利明教授这么多年的研究,既充满了对法律理想的热情,又保持了对本土近况的冷静。这是我们研究法律的基本态度。对他再次表示感谢,为我们做了这样精彩的演讲。
朱苏力:
我来做评论大家可能都感觉很奇怪。我今天胆敢来做评论,第一是王教授很务实的把问题讲的很清楚,我也事先阅读了论文。另外,大家觉得我是搞理论的,其实,我真正的本行是民商法。我在美国学的是商法和税法。最重要的是,我也觉得我们这个论坛不应该是个专门的论坛,应该有交叉学科的研究。当然我还想事先说的是,由于我很多年不研究这个方向,又受法律经济学的影响,可能,某些观点是错的,请大家理解批评。
我听了讲演以后,感觉王教授非常好的一点是指出中国的物权法制订是在中国产权大变革过程中进行的。比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问题。所以,现在提出物权法的问题,很大程度是解决中国的产权问题,许多产权不明晰的时候,使其明晰,而这种明晰,又不是概念上的明晰,而是要在操作上让他明晰起来。物权法对中国整个的经济改革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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