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法学论坛(一):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王利明
【全文】
王利明:
中国现在制订民法典,不象大陆法系国家一次完成的做法,我们采取的是渐进的、分步骤进行的方式。从《
民法通则》开始,已经颁布了很多重要的法律,包括《
合同法》,刚修改的《
婚姻法》,正在制订的《物权法》,在此之后,可能要制订《侵权行为法》,这些法律全部完成以后,再按民法典的体系组合起来,修改、补充、完善,形成中国的民法典,所以《物权法》的制订是目前民法典指定的最重要的环节。
在制订过程中,首先对《物权法》的名称就有不同的看法。有一些学者认为,物权的概念过于古老,不被中国的民众接受,而且物权强调对有体物的占有和支配,没有把大量的无形财产包括进来,不符合现代社会知识经济的发展和财富的发展,所以建议制订《财产权法》。我们不赞成这种提法。因为财产或产权在大陆法系是一种非常广泛的概念,是与人身权相对应的概念,不仅包括物权,还包括债权,知识产权,有些人还认为包括继承权。假如制订财产权法,首先无法界定它调整的对象是什么。也没有办法界定它与其他许多法律的区别,包括我们正在制订的《投资基金法》。如果把它作为民法典的组成部分考虑话,将使民法典的体系全部打乱,是不科学的。至于知识产权这些无形财产,是不是需要把他们纳入物权法,我们也不赞成。物权和知识产权在本质上是不一样的,在保护期限上、保护方法上都不一样。对无形财产应当通过专门的法律,特殊的保护方法来实现,决不能纳入物权的体系。我们已经建立了完整的知识产权的体系,对有价证券,已经通过
公司法,
证券法进行专门调整,没有必要以《财产权法》调整,所以,制订《物权法》时,首先要明确它主要解决有体物即动产不动产的设立移转过程中财产关系的问题,只是在非常例外的情形下涉及无形财产。
下面我具体谈一下物权基本原则的问题。
第一,物权法定原则。指物权的种类、效力、公示方法都要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合同任意创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