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面,我已经论及窦娥“不得不死”,前后对照,把窦娥受嫌疑以及被陷害相衔接,从程序上来讲,在所有的人,包括蔡婆婆也怀疑窦娥药死了张驴儿的父亲——要不她就不会再次苦口婆心地劝窦娥从了张驴儿,窦娥又已画供而古代判案主要依据口供的情势下,这样的案子也只能这样处理了,我们找不到说不过去的地方,虽然感情上始终认为它处理的不尽合情合理。自然,处理此案的经过并非没有任何值得推敲之处,比如桃抚应该关注窦娥的辩解,窦娥药杀公公是十恶不赦的大罪,张驴儿为父服丧期间逼娶寡妇且图私了如何不是荒唐的行为?假使能查明是他杀了父亲,又岂不属于“十恶不赦”的行列?他应该派人把赛卢医押解过来,当面对质,或能让张驴儿原形毕露。他至少应该问问自认其罪的窦娥是怎么杀死张驴儿的父亲的,毒药何来?他最好能亲自或派人去窦娥家居所在的山羊县去做调查,了解了解百姓对当事人的评价?
不过,当我们提出那么多应该的时候,我们是否注意一下提出这些问题的立场,我觉得我们是不是把桃杌当作一个当代法官了?但事实上,在我国古代各级地方,法官相当长的时间里是由行政官员来兼任,处理纠纷虽然是其重要的但绝非最重要的职责,这就使古代司法出集中性、知识性、外行统治的特征。听讼的那些老爷们,一般都没接受过专业的法律培训,断案虽然不是空口无凭游离于法律之外,但主要凭经验加上自己对礼法精神的理解,对他们提出过高的标准无疑是不切实际的,包青天、海瑞这种人毕竟是奇人。所以,我说,遗憾的是,桃杌不是包青天,桃杌也不是当代法官。即使几百年前的桃杌是我们的话,仍旧很难做出结果截然相反的判决。
我再次强高调,我只是认为窦娥涉嫌的这桩命案在几百年前这样处理是可以理解的,绝对没有窦娥受冤送命活该的意思。相反,我很同情窦娥,后面我会提到,窦娥和她周围的人的经历和特定的生活角色从一定意义上隐喻着整个人类生命演进中不可摆脱的悲剧性色彩,而窦娥的悲惨遭遇只不过把这种色彩强化了。我甚至还认为,这出有名的悲剧从正反两面于我们今天的法制建设——对法治国家的不懈探索也未尝没有富有警示性的启发。
首先,案件的调查和审判必判必须尊重所有涉案人的权利——程序上的权利和实体上的权利。我不止一次地设想过,生活在我们所处的这个社会,假使窦娥碰到同样的情形,是不是会演绎一出新《窦娥冤》?答案几近于否定。现代化刑侦技术的出现,当代法官丰富的推理经验以及单纯的口供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法律规定,窦娥想蒙冤而死也变得困难。不过,她是否能逃离刑讯逼供的噩梦呢?回答这个问题的时候,我就变得有点迟疑不决。现实中并不鲜见的刑讯逼供,使我不敢贸然推测窦娥在被审查、被审判中的际遇。这本是个不成问题的问题。元代桃杌拷打窦娥,或有情可原,因为在当时口供作为定案的主要根据而科学技术又极端落后的情况下,要想尽可能查出案件真相,刑讯逼供之外,实在出难以找出更好的办法,换言之,是出于无奈的选择;可今天呢,不仅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禁止刑讯逼供,而且拥有现代化的刑侦技术——比如DNA技术,仅仅凭一根毛发、一片头屑就能找出真凶——这意味着,不用靠刑讯逼供一样可以将案件搞一清二楚的今天,为什么刑讯逼供屡禁不止呢?从节约案件调查成本,从司法人员素质不高等方面均可以归纳出几条理由,但我认为这不是根本,刑讯逼供的根源在于:人对人生命权利的漠视。当我们称古代的司法制度践踏人权的时候,我们是不是可能也在走着同样的路子?刑讯逼供只不过是一例而已,其实在我们的司法体制中,存在着诸多类似的问题,譬如超期羁押,譬如证人出庭制度实施不力,譬如律师调查不能有效展开……有时,不是我们的制度设计有问题,而是执行、贯彻制度的人或细节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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