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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常德物资开发部不服兰州市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批复案法理分析

  不管是从实质正义还是从程序正义的角度出发,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常德市政府收回常德开发部土地使用权的行为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既然如此,我们又怎样来看待它以兰政地字(1997)第43号文作出的《关于向兰州华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呢?它究竟属于滥用职权的行为还是属于超越职权的行为?
  有学者指出,超越职权,是指行政机关行使了法律、法规没有赋于该机关的权力,对属于该机关职权范围外的人和事进行了处理或者超越了法律、法规所设定的必要的限度等情况。而滥用职权则指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虽然在其权限范围以内,但行政机关不正当地行使职权,不符合授予这种职权的目的。通常与自由裁量权相联系,出现在法律无具体详尽规定、限制或虽有规定限制但允许执行者裁量选择的场合。就本案而言,没有兰州市政府不正当行使职权的证据,好像根它重复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视为越越职权的情形更合适。
  就案论案,我认为,显然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兰州常德物资开发部不服兰州市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批复案的判决妥当得多。有人可能依据行政法治原则对没有追究兰州市政府的违法的行政作为承担责任而提出法疑。而在我看来,这无疑是法院理所当然的作为。法院的消极性、中立性、决定了它应该“不告不理”,兰州常德开发部因兰州市政府的不当行政行为所受的提失、完全可以通过另案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途径来解决。
  (三)法理学上的意义:一个挑战、一个困惑、
  纵使我认为甘肃省高级法院对该案的处理细致合情。可是,透过该案,我仍然看到了行政法治原则在现实中国所遭遇到的困境。我把兰州市政府收回常德开发部土地使用权的行为看成是当代中国行政主体对行政法治原则进行挑战或本身无行政法治意识的一个例子。实事求是地说,今天,在我们的生活中,类似于兰州常德开发部诉兰州市政府一案的案情的事情几乎每天都有发生,甚且数目颇为可观。行政法治的原则有两个要件:政府在法律范围内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政府或政府工作人员如违反法律、超越法律,应承担法律责任。而所谓“依法行政”“行法办事”就是行政行为要合法,即行政行为的主体、权限、内容、程序、行为形式都必须有法律根据。其中尤为重要的是行政程序,公正、公开、公平的行政程序,可能是衡量某一行政行为合法与否的最重要的标准。假如程序是公开的,主体、权限、内容行为、形式不合法的可能性无疑会小得多,即使真的有主体、权限、内容行为形式不合法的情况,也可以迅速寻求补救。而假如程序同样是公正、公平的,我们还可以说,法律上的救济一定能够得到,值得预期。或许,甘肃市高级法院主办该案的法官们本来可以借这个机会来倡扬一下行政法治原则的,对兰州市政府不依法行政的有理有据的鞭鞑其实就是对行政法治原则的细致入微地阐述。可惜的是,我们看到了一份相对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好许多的判决,却没有看到更好的判决。一份相对好的判决可能会带来个案的正义,一份更好的判决则可能会引起所有相关方面——从当事人到利害关系人到法官们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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