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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常德物资开发部不服兰州市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批复案法理分析

  那么,常德开发部已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被市政府收回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常德开发部在陆续取得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拆迁许可证》等批文后,完成了拆迁任务,与他人合建的楼房业也基本竣工,兰州市政府并不能列举出常德开发部有不法或不当行为。所以,兰州市政府不应该也不能够给予常德开发部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行政处罚。
  兰州市政府收回常德开发部土地使用权唯一可能的理由是,“被告市政府的兰政地字(1997
  )第42号、第43号批复,是根据市规划局的请求作出,而市规划局的请示,又是根据原告常德开发部的(1997)兰市字第6号报告和华欧公司(1997)兰华房字第(1)号报告形成的。”可问题是,常德开发部(1997)兰市字第6号报告是伪造的,且早在兰州市政府做出收回常德开部土地之前,后者已经以《关于撤回(1997)兰常字第6号文的报告》申明。根据合同法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兰州市政府没有单方解除与常德签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权利。综上所述,规定,兰州市政府不能收回已经出让给常德开发部的土地使用权。
  当然,问题并不仅限于此。无论兰州市政府收回出让给常德开发部的土地使用权在其自身认为究竟是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还是行政处罚行为,其过程都不是合法的。据合同法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以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据行政处罚法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教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但是迟至1997年12月1日,市政府才向常德开发部送达了兰政地字(1997)第42号批复。常德市开发部作为行政相对方的程序性权利受到了作为行政主体的市政府的忽略甚至是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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