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公益信托已为各国信托法所普遍承认,在此点上,英美法系国家与大陆法系国家的
信托法并无不同,从实际情况来看,这种信托若干年来已风扉英美各国,甚至在一些国家(例如美国)中,已经对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在大陆法系各国,这种信托虽然相对较少,却也较为常见,而并非仅限于个别现象。我国《
信托法》第六章专辟出一章对公益信托予以规定。可见,我国的立法者在立法之初就已经预见到公益信托必将对我国的公益事业产生不可忽视的影响。该法第61条还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发展公益信托。”那么,如何鼓励发展公益信托?虽然《
信托法》未再进行明确规定,但减免税赋,实行税收优惠无疑将是一条必不可少的途径。
注释:
注1 :《海牙公约》第2条。
注2 :例如我国台湾地区《
信托法》、《日本
信托法》等。
注3 :我国《
信托法》第
16条。
注4 :我国《
信托法》第
14条第2款和第
29条。
注5 :我国《
信托法》第
43条第 1款。
注6 :我国《
信托法》第
54条。
注7 :我国《
信托法》第
7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