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信托(Beneficial Public Trust, Public Benefit Trust),也称慈善信托(Charitable Trust),是指出于公益目的,即使整个社会获得利益之目的而设立的信托,这种类型的信托在社会中通常体现为:委托人提供(捐赠)一定财产作为信托财产,受托人管理该项财产,并按照有关信托文件的规定,将信托利益运用于举办某一项或某些公益事业,例如科学、教育、文艺、卫生、宗教或社会福利事业,或者运用于资助开展某一项或某些公益活动,或者运用于资助符合信托文件规定的条件的人的生活、受教育或学术研究等等。
对公益信托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在税收方面给予优惠,减免各种税收,这是各国税法的一个惯例。税金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而国家征税的主要目的,说到底,还是为了募集资金以运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以及与此有关的事业。存在于公益信托中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本身便是一种被直接或间接地运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财产。因此,对它们在税收方面予以减免,实为极其顺理成章。
各国税法均对关于公益信托中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的税收减免作了规定。例如,《日本所得税法》第11条第3款规定:“
信托法第
66条规定的公益信托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所得,不征所得税。”当然,对公益信托的税收优惠最为典型的当属英国税法。通常,对于信托所得税的征收,英国的做法是,信托的全部所得均是应税所得,而不论是否已进行最终处理。因此,无论信托所得是否已被支付给受益人、被用于管理费用或是被用于信托财产的累积,该所得均应缴纳所得税,税率为所得税的基本税率23%。但是,由于累积信托和自由裁量信托长期以来被用于避免由必须依较高税率缴纳所得税的纳税人持有信托利益,为防止这种漏税行为,英国税法规定,信托所得如被用于累积,或在自由裁量信托下已经可被支付于受益人,则应依统一税率34%缴纳所得税。但是,该规定不适用于公益信托,即公益信托可以视具体情况将收益用于累积信托财产而暂不分配给受益人,且不必依较高税率纳税。这实际上是国家允许公益信托通过累积收益逃避其本应缴纳的较高税金。英国对公益信托的宽松政策由此可见一斑。
我国现行的所得税法,也体现了对公益事业的税收优惠精神。例如,凡按照国务院颁布的《
基金会管理办法》,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向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并按有关法规的规定,开展社会公益活动的非营利性基金会,包括促进科学研究的、文化教育事业的、社会福利性和其他公益性事业等基金会,因在金融机构基金存款而取得的利息收入,暂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 另外,我国《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
6条第2款第4项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性、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个人所得税法》第
4条第4项规定,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以上这两条法律规定虽然不是直接针对公益事业的减免税规定,但却体现了政府对与公益事业有关的行为和资金的税收优惠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