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带来的所得税收问题
刘学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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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带来的所得税收问题
刘学梅
今年4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正式通过,并将于10月1日开始实施。至此,我国终于以立法的形式正式确立了信托制度。税收问题在信托制度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英美法国家作为信托制度的发源地,信托税收历来是这些国家信托立法及理论界关注的焦点。《
信托法》的通过和实施不仅将深刻影响我国的民商法制度,而且将对我国的税收制度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在我国信托制度确立之初,认真研究信托税收问题将极大的促进信托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本文将以信托所得税为例,对我国今后的信托税制进行初步的探讨。
一、信托制度与税收概述
信托制度的起源是英国的用益制度(Use)。它是以个人之间的信任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后来逐渐得到了法律的承认而获得强制力,其后又传入美国,直至大陆法系国家亦接受此项制度。何谓信托?目前,国内外法学界尚未形成一致观点。《牛津法律大辞典》对信托的定义如下:持有并管理财产的一种协定。据此,信托作为一种信任关系,财产或权利的所有者(委托人,Settler)将财产或权利交给另一人或几个人(受托人,Trustee),后者据此负有为另一方或为其他人(受益人,Beneficiary)或为某一特定的目的而持有、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衡平法上的义务。在信托关系中,受托人作为法律上的所有人只享有占有和管理信托财产的权利,而对于信托财产的受益权,则由受益人享有。
信托最普遍的用途是作为财富传承的工具。财富所有人希望在其死后给予其亲属财富上的保证,但又不确信后者能管理好财富,将资产委托专业受托人管理,此外信托亦可作为有效的财富管理传承途径之一,可连续地确保财富传承于几代人。一个妥善设定的信托可以起到减轻税负的作用。纳税人可以通过设立信托避免就某些税种进行纳税,例如,在西方国家,设定信托通常是财产所有人逃避巨额遗产税的途径。另外,设定信托可以适用有利的税率,也可以被用于推迟纳税,从而达到节税目的。
二、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与信托所得
(一)“信托财产独立性”原则
信托的主要精神在于,受托人是信托财产名义上的所有者,而真正的,或是享有利益的所有者是受益人。换而言之,受托人是法律上的所有权人(Legal Owner),受益人是衡平法上的所有权人(Equitable Owner),即受托人和受益人都以不同的方式对信托财产拥有所有权。此即所谓的在信托中存在的“双重所有权”。正是这种“双重所有权”理论构筑了英美法的信托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