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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打”政策的理性分析

  笔者认为,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不断加速,“严打”这一非常时期的非常之举应逐步退出中国的历史舞台。“严打”策略是以刑罚的威慑效应为立论基础的,但刑罚功能的局限性注定了“严打”不是最佳的刑事策略。1983年以来的实践表明,“严打”对犯罪的威慑效应是极为短暂的,并不能从根本上遏止犯罪上升的势头,而其负效应却日益凸现。例如,“严打”期间刑罚的普遍加重、量刑的不均衡使一些罪犯对法律和社会的抵触乃至仇视心理加剧,再加上判刑人数的增多和刑期的总体攀升,致使监狱改造罪犯的物质成本和非物质成本都大幅增加,严重影响了监狱行刑改造的效能,导致再犯率的上升。某些地方在“严打”中所采取的形式主义做法,引起人们的反感,从而动摇了“严打”的群众基础。而最大的问题在于:“严打”无疑是一种政治主导性的犯罪应对措施,其政治意义甚至超过法律意义,“严打”的阶段性、运动化、“战役性”特点,加剧了我国司法实践中本来就很突出的司法“行政化”问题,这对于刚刚起步的司法改革明显是有不利影响的。另外,尽管一些学者论证了“严打”不是重刑主义,并且同社会主义法治的精神是一致的,但问题是,即便如此,在中国这样一个重刑观念浓厚、权利意识相对淡薄而司法体制有待健全的国度,“严打”这一非规则性政治策略的内涵极容易被曲解,从而导致实际执行中的走样,刑事司法中的重刑倾向几乎是不可避免,法律的工具主义价值将大大膨胀,而法律作为社会最高权威的地位将会虚化,这对于法治国家的建构无疑会产生消极影响。
  总之,“严打”这一政治色彩和功利色彩过于浓厚的策略,不应是我国主要的、长期的犯罪控制对策,“严打”不是根治犯罪的良方,而其潜藏的对法治权威的损伤,应当引起足够的注意。在现实中应慎用“严打”,不到万不得已不宜使用。在“严打”的实施中,要特别强调“依法”,关注“严打”质量,尽力减少其负面影响。从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建设法治国家的长远目标出发,“严打”政策应当废弃,但这需要一定的时间,需要包括决策者和立法者在内的全社会的刑法观念的更新。
  三、法治时代的刑事政策趋向展望
  随着我国逐步由传统人治社会迈向现代法治社会,可以预见,我国刑事政策将呈现以下几方面趋向:
  (一) 理性化
  在科学地认识犯罪成因和刑罚功能的基础上,刑事政策将日趋理性化,合理地组织对犯罪的反应将成为决策者、立法者的共识。刑事政策将立足于公正与功利相结合的价值基础上,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为情绪化支配,因而牺牲公正价值的做法将被抛弃。同时,刑事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将不断提高,犯罪对策的制定更多地建立在对犯罪现象科学地调查研究、分析统计的基础上,专家的合理意见将更多地融入决策和立法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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