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严打”政策的理性分析

  犯罪现象在宏观上是有规律可循的,但就个案而言,总有一定的偶发因素,仅靠短期的集中整治、专项斗争,显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控制犯罪的关键还在于深入贯彻“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踏踏实实做好日常的各种治安管理工作。但实践中,一些地方不注重抓基础性防治工作的落实,等到犯罪甚嚣尘上、人民利益蒙受重大损失的情况下,才以 “严打”作为日常综合治理工作不力的补救。甚至有个别地方采取“蓄水养鱼”的做法,平时对某些犯罪视而不见,等到“严打”开始,才搞突击行动、集中算帐,以扩大战果。例如,据中新网9月3日报道,某市公安局近3个月来,破案1228起,“严打”3个月的破案率达100%,打掉黑恶势力团伙21个。另据某电视台报道,某地一盗窃、抢劫团伙,几年来,共作案193起,今年“严打”中,公安机关一举将其摧毁。笔者以为,上述战果固然可喜,但欣喜之余,应当反思一下:黑恶势力的形成并非一朝一日之事,为什么在其横行那么久之后,在“严打”期间才对其下手?从某种意义上讲,这说明有关部门的日常工作有失职之嫌。过分追求一时规模效应的结果,是造成对基础性治安工作的冲击,影响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的贯彻。如有的老百姓所讲,警笛一响,严打开始,宣判一过,严打结束。而犯罪分子在短暂的收敛之后,“严打”风声一过,便又卷土重来,甚至变本加厉。我国在1983年“严打”之后,不到两年时间,犯罪率又直线上升,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没有抓住有利时机,认真落实综合治理,从而使打击的效果未能巩固,安定的社会秩序也未能持久。 
  二、“严打”在刑事政策体系中的定位及其法理审视
  刑事政策是一个多方面、多层次的体系。从横向看,刑事政策可分为刑事立法政策、刑事司法政策、刑事社会政策等;从纵向看,可分为基本刑事政策和具体刑事政策;从地域效力看,可分为全国性刑事政策和区域性刑事政策;从时间效力看,又分为长期性刑事政策和临时性刑事政策。一般认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是我国的基本刑事社会政策,也是我国犯罪控制的总方略,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是指导我国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的基本刑事政策。
  自1983年中央提出“严打”方针后,对其在我国刑事政策体系中的地位,一直存在不同的认识。有人认为“严打”事实上已取代“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基本刑事政策乃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犯罪控制总方略,从而主导了10余年来的中国刑事司法实践;还有人认为“严打”同上述两项基本方针、政策并不矛盾,“严打”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也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的具体体现。
  笔者认为,如果从法理上分析,从应然的角度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作为犯罪控制的总方略,惩办与宽大作为指导刑事立法与司法的基本刑事政策,其地位是不容动摇的。但从实然的角度看,“严打”确实在一定时期占据了刑事政策的主导地位。应当指出,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实施“严打”战略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如在20世纪80年代初,在我国法制建设刚刚起步、犯罪浪潮却滚滚而来的情势下,采取“严打”这样的非常策略是十分必要的。正如小平同志所指出的:“解决刑事犯罪问题,是长期的斗争,需要从各方面做工作。现在是非常状态,必须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才能治住。” 可见,小平同志是把“严打”作为非常时期的非常之举看待的,并没有将其作为长期的、基本的犯罪控制对策。小 平同志的这一认识是深刻的,对于我们准确把握”严打”的性质和地位具有重要意义。“严打”只是对付犯罪的权宜之计,并非维护社会治安的长久之策。不能对“严打”寄予过高的期望值,乃至视为控制犯罪的基本策略。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