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打”政策的理性分析
冯卫国
【全文】
“严打”政策的理性分析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冯卫国
犯罪问题是困扰着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一个突出问题。为了有效抗制犯罪浪潮,维护社会安全和人民利益,我国执政党和政府下了很大决心,并做出了艰苦不懈的努力,“严打”即是为了遏制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升级和蔓延而采取的重大举措。1983年以来的历次“严打”斗争,都取得了一定成效,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然而,我国面临的犯罪高发态势并没有彻底缓解,社会治安形势依然严峻。为此,如何理性地审视“严打”政策与实践,以促进我国刑事政策的科学化和刑事实践的高效化,是刑法学界的重大课题。
一、“严打”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透视
“严打”,即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分子的方针,作为在特定时期所实施的一种犯罪控制对策,无疑具有其历史必然性和现实合理性,“严打”斗争的成果也是有目共睹的,但“严打”实践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也应得到关注,如不正视其中的问题并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严打”的成效必定会受削减甚至于消失殆尽。从历年来的“严打”实践看,相当一些参与“严打”的司法机关及办案人员存在认识上的误区,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严打”活动的质量。这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片面强调打击,人权保障重视不够
现代
刑法担负着社会保护和人权保障的双重使命,但在我国这样一个权利意识发育相对不足、重刑主义传统根深蒂固的国家,
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还没有真正成为刑事司法实践中普遍接受的理念。在“严打”的浩大声势中,人权保障,尤其是犯罪人的权利保障问题,很容易被一些司法人员淡忘。他们把“严打”简单理解为“严厉打击”,为了达到严厉打击的目标,不惜损害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享有的各种合法权利。在一些地方,“严打”期间的刑讯逼供、超期羁押、滥施强制等违反
刑事诉讼法的现象较为突出,但为了服务于“严打”的中心任务,有关的领导及监督机构却抱着相当宽容的态度。例如,有的地方变相剥夺被告人的合法辩护权,律师提前介入几乎成为空谈;为集中破案,一些基层司法机关往往放松逮捕、拘留的条件,把一些不该抓的人先抓起来,发现没有问题再一放了之;为制造声势,强化威慑效应,一些地方热衷于开各种公捕公判大会,一些事后证明是无罪的人也被拉去陪绑,国家早已禁止的拉死刑犯游街示众的做法,至今仍在一些地区的“严打”期间可见。
(二)、片面理解“从重”,有损
刑法的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