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官与法官的角色冲突
傅达林
【全文】
军官与法官的角色冲突
——军事法官着装断想
□傅达林
今年5月1日,我国法院审判人员都统一换上了新式服装,基层法院法官开庭时身着西服式制服,中、高级法院法官开庭时身着法官袍。然而,笔者留意到,军事法院审判人员(一般称军事法官)开庭时仍然着军装,而且还配戴着带有强烈等级色彩的军衔肩章。
或许,军事法官穿什么本身并不值得讨论,但问题并非仅仅如此。法官制服不仅象征着法官的形象,而且象征着一个国家的法治形象,不同的着装其实隐含着对法官职业的不同认识。贺卫方教授就曾将法官的假发、黑袍、法锤称为“正义的行头”,对其符号学意义作了很有新意的分析。①我国军地法官的着装差异,实际上隐含着学术界长期以来对军事法官的模糊定位,将军事法官置于军官与法官两种角色的激烈冲突之中。
从理论应然和实践实然角度讲,军事法官的双重属性都是不争的事实。简单地说,军事法官就是法官与军官的有机结合体,而如何在两者之间选择最佳的结合点,使军事法官在军官与法官的角色冲突中实现期待角色的定位,以培养出最为理想的军事法官,则是目前军队法制建设过程中一个急待解决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
首先应明确的是,一个国家的法制必须统一,否则有可能导致地方司法擅权的危险。我国《
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这就从国家根本大法的地位将军事法官定位在了全国审判系统。作为系统中的一员,军事法官的首要职责就应当是行使国家审判权,依照实体和程序法裁决案件,维护国家和军队法律的统一和权威。虽然军事法官由于工作对象和身份的特殊性,使得对其日常行政管理等都不能脱离部队的土壤,但这不能以牺牲和破坏全国法制的统一为代价。而且,从军事审判的过程看,军事法官首要遵循的还是国家普通审判的基本理念和思维,以及严肃、公正、文明执法的宗旨,而并不表现出多强的军事色彩。因此从性质上讲,军事法官首先应当是“公正法律世界中的军事法官”,然后才是“军队政治机关系统中的军事法官”。
然而在实际运作中,人们却偏离了这一理论定位,选任军事法官的价值天平明显偏向于其“军官”身份,而忽略了作为一名“法官”的专业素质。由此导致的后果是:许多军事法院审判人员是从其他政工干部半路“出家”而来,法律素质不高;军事法官任免完全按照一般军官服役制度,使得花费多年培养出的精通业务的军事法官又不得不面临转业和流失;军人在接受审判时,面对的也是身着带有强权色彩的军装的军事法官,而非代表独立与公正的军事法官。如此以往,最终导致军事司法改革举步维艰。
“有些问题虽小,背后却有着深刻的社会、政治、文化和传统的根由,甚至显现司法改革的缘由和契机。”②这次我国地方法官脱下佩戴肩章和配有大檐帽的军警式制服,而换上代表独立、公正的法官袍,正体现出我国审判权由强权色彩向司法理性的回归,同时也为当前的司法改革提供了良好的外在契机。但遗憾的是,这一“理性的回归”却未能在军事审判领域实现,使得我国军事法官继续处于军官与法官的角色冲突之中,严重弱化了其独立审判的司法职能,影响了我国军事司法的发展进程。因此,有必要建立起尊重审判规律的军事司法体制,将军事法官的角色定位向着司法公正、中立的方向转变。那么,军事法官的着装就不可片面强调军事审判的特殊性,而忽视国家审判的统一性,使军事审判权游离于国家审判权之外。因此,笔者认为,军事法官在庭审时,其着装应当由以往的“大檐帽、军制服”换为法官袍,以象征其思想的成熟和独立的判断力,并表示军事法官要始终遵循法律,对国家、军队和军人负责;但同时,军事法官着装也不能过份强调其统一性,而削弱军事审判权在国防和军事领域中的特殊功效,因此在平时,军事法官则应穿军装,以便参与所在军事政治机关的统一活动和管理。只有这样,才是军事法官双重属性理论定位的最佳外化表现,协调好其军官与法官的角色冲突;才符合军事法官在法庭上主持庭审活动的职业特点,有利于推进军事审判制度改革和军队法制建设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