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战时军事审判方式
1、简化审判程序。“迅速地审判一直被当作诉讼制度的理想。”[15]对战时审判而言,普通程序的繁琐与战时犯罪案件的增加之间的矛盾冲突,直接冲击着战时有限的诉讼资源。推行简易审判程序,则能有效优化配置战时司法资源,将更多的人力、物力、财力节约下来,投入战时重大疑难、复杂、有影响的案件上去,突出军事审判在维持战时秩序、保护军事利益方面的作用。因此,战时审判有必要简化程序,减少庭审环节。对于那些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承认指控的一般案件,可以采用独任审判方式,被告人可以不再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作供述和辩解,公诉人、辨护人可以简化或省略对被告人的讯问和询问,甚至可以越过法庭调查而直接进入法庭辨论价段。同时,战时审判还需要简化办案手续,诉讼文书的送达、审理的期限都应比平时缩短,并适当限制当事人的上诉权利,待战后再予以恢复。但是,“正当程序的简易化必然带来简易程序的正当化问题”。[16]战时审判程序在关键环节上必须保证正当化,例如对开庭前起诉书、证据目录的移送,合议庭对被告人权利的告之,被告人的最后陈述等环节,就不能随意简化或省略。
2、扩大不公开审理。由于战时案件一般都容易牵扯有关军事秘密,与作战行动有密切关联,因此战时审判不能将平时的“审判公开”全盘移植。在军事秘密、军事行动信息更加突出的未来高技术战争中,对于涉及军事事务的犯罪案件及有关军事秘密的其他案件,一般不宜公开审理,这是稳定军心、维护战时军事利益的需要。但是,不公开审理并不妨碍宣判公开。对于有重大影响或教育意义的案件,可以召开军人大会,扩大范围进行宣判。对一般案件公开宣判,也可以达到警示教育作战人员的效果。
3、推行官兵参审。陪审制度的功能近年来在地方上受到了有些学者的怀疑,但由人民陪审衍生的官兵参审却在战时审判中有旺盛的生命力,对保障及时、正确地审理某些涉及军事技术性强的案件尤为必要。对一些高级将领犯罪案件,可请军内德高望众、军衔与被告相当或在其之上的军官参审,以防止军人受低于自己级别的军法官审判的负面影响;对一些军事技术性强的案件,可聘请有关军事专家或技术人员参审,以方便举证、认证和定案;对一些对作战有较大影响的案件,可请作战部队军事指挥官参审,以便从整个战时军事行动利益来度量案件情况;对于战场年龄较小的特殊兵员犯罪案件,可聘请有教育经验的教员或政治工作者参审,以更好地教育和改造犯罪军人。
(三)战时军事审判监督
在战时特殊状况下,要查清全部案情并收集定罪量刑所需要的全部证据是很难做到的,加上战时审判程序的简化和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局部限制,使得战时审判在结果方面很难保障公正和有效。基于这种特殊的诉讼背景,战时军事审判监督就显得尤为必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