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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战时军事审判制度

  3、将维护战时军事利益处于价值体系的优先地位。战时军事审判不可忽视对结果公正与程序正义价值目标的追求,但这并不意味着在三元价值体系中它们应当与战时军事利益“平分秋色”。价值选择的最佳适度原则和合理代价原则要求战时审判将实现战时军事利益放在优先地位。在战时,全国或国家的局部地区处于紧急状态,国家和军队必须采取一切强有力的措施保护战时安全利益,以争取早日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战时审判就是这些强制措施的一种,其直接功能就是从程序方面保证军事法的正确实施,尽快消除战时犯罪及其他纠纷对军事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危害,恢复军队正常秩序。于是,维护战时军事利益当然成为其首选的价值目标。因此,战时军事审判较为合理的价值取向应当是:以维护战时军事利益为核心,在保证最低程序正义标准的基础上,努力实现结果公正。
  二、战时军事审判的基本原则
  在法学中,原则是指构成法律规则和法律学说基础和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则或准则。[9]审判原则即是法官与程序参与者各方在审判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它作为一种根本的法律程序规范,直接体现了审判程序价值的要求,对审判活动具有整体上和普遍性的指导意义。因此,论证、设计战时军事审判的基本原则,是承裁、兼顾和协调各项战时审判价值,决定战时审判基本结构,指导战时军事诉讼立法活动和军事审判机关进行能动性战时审判活动所不能回避的研究内容。
  “审判程序的各项价值对基本原则的确立发挥着决定性的制约作用”。 [10]依据本文第一部分对战时军事审判的价值分析,笔者拟设计以下几项战时审判原则并作简要论述。
  (一)军事斗争效益原则
  在一个资源有限的世界中,效益是一个公认的法律价值。对于诉讼资源极其有限的战时军事审判而言,发挥其效益功能就必须考虑战时军事斗争利益,由此形成一项最核心的基本原则——军事斗争效益原则。
  所谓军事斗争效益原则,是指战时军事审判工作应当坚持紧紧围绕追求军事斗争效益最大化这一中心,以审判保障军事行动的顺利进行的根本行为准则。它是战时军事审判优先选择战时军事利益价值目标的基本要求和体现,是军事司法维护国家利益原则在战时军事审判领域的延伸,它在战时军事审判原则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其实,军事审判工作自产生以来,各个时期的具体任务,总是服从和服务于军队工作的总任务,依法维护国家军事利益当然成为军事司法机关活动的根本准则。这一准则和军事斗争的特殊性决定了战时军事审判活动必须从保障军事行动的原则出发。战时军事审判的基本职能也就是通过依法审判作战部队内部及与战时军事利益密切相关的各类案件,保障作战行动的顺利进行,维护战时军事秩序和军事行动利益。因此,战时审判人员在对具体案件的审理时,必须坚持有利于军事斗争效益这一根本原则开展审判活动。
  (二)最低合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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