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战时军事审判制度

  1、保障人权与维护秩序相抵牾。程序正义的最终实用性在于保障人权,维护个人在审判活动中的尊严和自由。而战时审判为了实现军事利益的价值目标,及时有效地维护战时军事安全秩序,又要求简化审判程序,加快审理步伐,这必然会对诉讼当事人的某些诉讼权利进行限制,自由与秩序的抵牾在战时特殊背景下凸显出来。例如,对于普遍审判,程序正义要求在完整的诉讼程序中赋予刑事被告人充分的辩护权、上诉权;而在战时审判中,往往是在简化程序中对刑事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给予限制。这种冲突在本质上根源于普通社会领域与战时军事社区中法需要的不平衡。
  2、正当执行与即决处置相抵牾。程序正义要求对判决的执行程序必须正当合理,体现法治人道精神。在刑事审判领域,刑罚的执行应以报应性与功利性相统一为基本理念,要求行刑既讲求报应性,即行刑的惩罚性、等价性、平等性与人道性,又需考虑行刑的功利性,即遏制性、必效性和相应性。[6]但战时执行时,往往出现只注重行刑的功利性而忽略其报应性,使得战时行刑与平时正当行刑存在冲突。例如,战时对于违抗军令、拒传假传军令、监阵脱逃、以暴力阻碍指挥人员或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致使战斗遭受重大损失的或情节特别严重的,在紧急情况下军事指挥官有权就地执行枪决。类似的即决处置方式只强调了行刑的遏制性、必效性,而在等价性、人道性方面无所追求。结果是,行刑的效益性规定要求行刑有利于战时斗争利益而可以采取“即决处置”方式,行刑的正当性规定又要求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行刑。二者的抵牾实质上根源于军事执行主体与普通执行主体法需要的不平衡。
  (三)价值取向:兼顾结果公正与程序正义,优先选择战时军事利益
  选择是冲突的必然结果。法律价值目标的选择就是指立法者或司法者在法律实践中根据一定的价值需求和尺度,在具体比较和分析不同价值目标的属性、功能及其对社会生活可能产生的效应的基础上,对冲突着的价值目标进行权衡、选择并予以合理配置,以求用最小代价取得最大满足的过程。[7]对冲突着的战时审判价值目标进行选择,决定战时军事审判制度及战时诉讼规范的基本功能和属性,决定权利和义务在战时军事社区内的实际分配。遵循价值选择过程中的结构性原则、最佳适度原则、合理代价原则,①笔者主张对战时军事审判的价值取向确定为:在兼顾结果公正与程序正义的同时,优先选择战时军事利益。
  1、不能放弃对结果公正的基本追求。结果公正是任何一项审判程序都必须追求的基本价值目标,没有实现公正的目的,就没有审判制度存在的意义。虽然战时军事审判在结果公正与军事利益之间存在冲突,但二者在许多方面有着协同一致的地方,实现结果公正也是维护战时军事利益的应有要求,这就为战时审判在维护军事秩序和利益的同时,去追求基本的结果公正提供了可能。战时军事审判若不能满足一般公正的要求,那么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它就无力为政治实体提供战时有序秩序,战时军事利益也当然得不到有效维护。因此,从总体上讲,战时军事审判必须以努力实现结果公正为基本目标,提高军事法官的业务素质,以确保审判公正。
  2、必须坚持最低的程序正义标准。受传统法律文化影响,我国缺乏程序正义的深厚土壤,战时特殊的环境容易导致程序虚无主义,只看重战时审判“作为目的善”,而忽略其“作为方法的善”,片面强调军事审判打击犯罪、维护战时秩序的功能。然而,承认并实现审判程序独立的内在价值,是当今诉讼制度发展的内在逻辑要求。“综观各国战时军事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在战时发挥的维护军职人员正当权利的作用是无法估量的。”[8]因此,战时审判应当依据战时的价值判断和选择规则,平等对待那些根据战时社会标准而应受到平等待遇的各类案件及各类主体,实现最低标准的程序正义。如此,不仅有助于保障公正裁判结果的产生,使军事司法机关在战时保持司法的理性主体地位;更能使诉讼参与者尤其是刑事被告人的人格尊严和自主意志得到尊重和保障,有助于当事人从心理上真诚接受和承认法庭所作裁判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有助于战区社会公众对法庭、审判程序乃至军事法律制度的权威性产生普遍的信服和尊重,这都最终有助于战时形成一种尊重法律程序和战时行为规范的良好法治秩序。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