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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战时军事审判制度

  (一)结果公正与战时军事利益之冲突
  根据价值层面划分的一般原理,审判程序的价值可以分为程序的外在价值和内在价值。结果公正即指审判程序的外在价值,是人们据以评价和判断一项审判程序在形成某一公正裁判结果方面是否有用和有效的价值标准。战时军事利益则是指人们用以评价和判断一项战时军事审判程序在维护战时军事安全秩序、追求军事斗争利益最大化方面是否有用和有效的价值目标。二者都属战时审判程序的外在工具性价值范畴,在一定层面上是协同一致的。但是,战时区别于平时的特殊诉讼背景,使得其在紧急状态下发生了冲突。这种冲突在刑事审判领域表现尤为突出。
  1、准确定罪与审判效率相抵牾。准确定罪是审判程序实现结果公正价值目标的基本要求,它是一个求证判断的过程,要求审判人员必须客观、公正地在各项程序有序运作的基础上实现。审判效率则是战时审判维护战时军事利益、迅速实现战时军事秩序有序化的首要条件。在平时普通审判领域,准确定罪与审判效率就存在矛盾冲突,和平时期司法官往往是以较为充足的时间和较为完备的程序方法去向准确定罪的目标努力。但在战时特殊情况下,迅速的军事行动要求军法官必须十分讲求审判效率,而快速的审判对定罪证据的充分性和适用法律的准确性都会产生影响,军法官想在极短的时间内查明全部犯罪事实并作出准确判断,是很困难的,于是,战时对审判效率的追求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定罪的准确性。
  2、正当配刑与军事需要相抵牾。结果公正价值目标的最终实现,除了准确定罪,还要求正当配刑。“配刑的基本理性是按罪配刑与按需配刑的统一,即等价性与适度性的统一。”对于平时普通审判程序,“重于等价刑的适应刑不公正,重于适应刑的等价刑不节俭”。[3]但在战时条件下,为了满足军事行动需要,案件审判的结果极可能存在片面按需配刑而忽略等价刑的公正。例如,在刑罚发动上,对于一种在平时必须动刑的犯罪行为,很可能因作战行动需要而允许罪犯戴罪立功,从而不予处罚;而对于一种在平时属情节轻微可免除处罚的犯罪行为,也可能因为维护战时行为利益而加重处罚。由此,军事需要限制了战时配刑的正当性。
  (二)程序正义与战时军事利益之冲突
  程序正义是“与诉讼结果相关联,且在一定程度上决定诉讼结果的诉讼过程的正当性”。[4]它作为审判程序的内在价值,是我们据以判断一项审判程序本身是否具有善的品质的标准。正是基于“正义不仅要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这一格言,现代法治社会越加强调程序的独立内在价值。反映到审判中来,它要求实现程序的参与性、裁判者的中立性、程序的对等性、程序的合理性、程序的自治性和程序的及时终结性。[5]然而,在任何时候,程序正义总是要保持适当的限度。无论是立法者还是司法者,都不能为了实现程序正义而不计任何后果和代价,以至于使国家的根本利益受到不必要的牺牲,战时审判尤其如此。战时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从总体上限制了审判机关对程序正义的绝对追求,从而导致程序正义标准与战时军事利益标准存在一定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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