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

  (二)法律道德化
  许多行为规范随着社会的发展而逐渐退出法律领域、重反道德世界,这也是人类法律发展史上的一大景观;在现代社会里,这种趋向日益显著。遵循法治原则,建立法治国家,则必须完成法律的道德化历史过程。所谓法律的道德化,则主要侧重于守法过程,指的是法律主体把守法内化为一种道德义务,以道德义务对待法律义务。(7)
  法律可以创设特定的义务,却无法创设服从法律的一般义务,“一项要求服从法律的法律将是没有意义的。它必须以它竭力创设的那种东西的存在为先决条件,这种东西就是服从法律的一般义务。这种义务必须,也有必要是道德性的”。(8)假如没有这种义务,那么服从法律就仅仅是暴力下的被迫服从而己,而不是道德上必须做正当事情的问题,当法律由人“不得不”而不是“自觉”遵守的时候,法律——无论其价值多大、效用多高——终将成为纸上的文字游戏,守法精神则蜕化为避法精神,理想的法治社会就会成为法治社会的理想,建立法治国家也将成为一句空话。因此,道德理念的法律必须完成道德化的回归与从强制到自觉的历史转变,才能实现由应然的法治理想向实然的理想法治的转换。
  任何一种法律体系的建立,都离不开一定的伦理道德基础,法律必须具备一定的道德基础和道德目的即必须获得道德的支持,缺乏道德支持的法律就与社会价值相冲突,就会遭到人们的反对,就会丧失其存在的意义,最终就会成为无用的法律。法律也正因为有道德灌输其中才有意义和生机,“法律不能逃脱社会中的道德意识和社会意识变化的影响。企图证明法律应不计后果及其伦理和实际结果的法律教条主义,往往是不战自败和欺骗人的”。(9)各国法律及其发展的历史都表明,法律无不包含伦理道德的内容,许多道德观念原则往往渗透到法律中去,法律应体现公平、平等、自由、诚实信用等道德价值观,这已为人们所普遍承认和信奉,而且能否制定出体现这些价值观的法律制度,是表明一国法律的良劣、善恶标准的标志。
  法律的道德化过程就是内化为法的精神的过程,就是法律源归其本质的过程。它一方面有利于社会主体守法精神的养成;另一方面有利于法治的形成。法治社会的形成,固需具备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乃至精神要件,(10)但最基本的基础要件依然为亚里士多德所勾勒的“良法+普遍守法”的框架,亚氏认为:“我们应该注意到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11)这意味着,只要同时满足了一是法律为良法、二是普遍守法的两项条件,法治才能形成。普遍守法即法律道德化后的守法精神,良法即善法、符合人类良知与正义道德观的法律。作为良法,应体现对正义的追求,对人类幸福生活的追求以及对法治的追求几方面的道德价值观。因此,“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它将是死法”、“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化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为狂言”。(12)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