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德法律化
道德规范不断上升为法律规范,这是人类法律发展上最基本的主题之一。所谓道德法律化,主要侧重于立法过程,指的是立法者将一定的道德理念和道德规范或道德规则借助于立法程序以法律的、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4)
就各自的本质而言,道德主要是一种意识形态的上层建筑,是自律的规范。制定社会的道德原则,是为了约束群体间的过分行为、减少掠夺性行为和违背良心的行为,培养对他人的关心,从而增加和谐相处的可能性。而法律则是一种强迫性秩序,当道德上升为法律时,它就成为一种对全社会的硬性要求,道德因此而得到强化和强制实施,对那些被视为社会交往的基本而必须的道德正义原则,则在一切社会中都被赋予了具有强大力量的强制性质,这些道德原则约束力的增强,是通过它们转化为法律规则而实现的。因此,每个时代总是将该社会最致关重要的道德准则法律化。禁止杀人、强奸、抢劫及人体伤害,调整两性关系,制止合意契约的缔结以及履行过程中的欺诈与失信等,都是将道德观念转化为法律规定的佐证,故而思想家们在论及法时常以道德加以定义。塞尔萨斯认为,法律乃是善与公正的艺术,有很浓的道德意谓。霍姆斯则宣称:“法律乃至是我们道德生活的见证和外部沉淀。”(5)
一般来讲,道德的法律化主要通过三种方式来实现:一是立法将一定的道德规范直接上升为法律规范,即通过禁止性、义务性的法律规范直接反映特定的道德规范,如婚姻家庭法中的子女赡养父母、父母抚养子女并不得遗弃等规定,这是道德法律化的直接模式。二是立法规定法律主体必须遵守一般的道德规范(主要是社会公德)的原则,使一般的道德规范具有某种法律属性或法律效力的法律原则。如现代民商法中关于进行民事活动应遵守诚实信用、尊重社会公德、遵守职业道德的原则规定。三是立法规定准用性道德规范,使其成为国家立法的有效补充。如我国民事司法实践中不乏依习惯或道德规范认定特定行为合法与否的做法。
在市场经济、政治民主化和文化多元化并驾齐驱的理性时代,体现社会精神风貌的精神文明的价值取向当是制度化的法治文明。就市场经济而言,由于它是以利益为取向的交换经济,它要求的不是重义轻利的道德观,而是合义合法取利的法治观。而法治必然蕴含着市场经济主体之间以诚信为道德原则和公正原则的道德精神。新加坡的精神文明的实践亦提供了可资借鉴的范例,象对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随地大小便、便后不冲水、乱涂乱画、随便攀摘花木、公共场所抽烟、吐口香糖渣等道德范畴的内容都一一立法,(6)使其变为人人都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获得了其他国家难以达到的成功。它的成功经验之一就是道德的法律化,尽可能把道德行为规范层面的诸多内容法治化,使精神文明建设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综上所述,道德法律化,即道德精神价值需求的法律化,是市场经济与政治民主化条件下的新的道德文明机制,它既规定着精神文明的本质样态,又引导着精神文明的实现方式,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指标和重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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