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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

  2、 两者包含着许多相同的内涵。公平、正义、人道、人权是法律的基本准则,而它们又属于道德价值范畴,它们构成了法律和道德的纽带。道德之本在于公平,法律之本也在于公平,道德之盛在于法治之行,道德与法律在根本目的上是有共通之处的(3)。正义这一道德价值同样在法律中得到了深刻反映。法律是正义的产物,正义是理性的产物,有理性的人的特征就是合理地给予每个人应得的东西,这种态度就是正义,也是法律的精神实质。
  3、 两者具有调整功能的重合性。这种重合性表现在:一是它们都属于广义的社会规范体系,各自通过自己的不同作用方式作用于人的行为,对人的行动和行为发生影响,具有规范属性和功能;二是调控范围上,两者可能发生交叉重合关系,有些对象既属于法律调整的事物,也属于道德调整的事物。比如,不许杀人,既是一种法律要求,也是一种道德要求;诚实信用,公平买卖,既是市场交易中的道德要求,也是市场交易中的法律要求。一般来说,凡是法律所禁止和制裁的行为,也是道德所禁止和谴责的行为;凡是法律所要求和鼓励的行为,也是道德所培养和倡导的行为。
  4、 两者社会功能互补。在社会规范体系中,法律与道德是两种不同属性的行为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方面尽管两者手段不一,但其功能却相互补充。道德的作用主要表现为对人们行为的规范和诱导,其实现方式主要依靠舆论督促、内心修养和习惯驱使,因而道德在社会职业和家庭生活中影响广泛而深远。但道德也有局限性,它对严重危害他人或社会利益的行为只能谴责而不能制裁。而法律则不然,它明文规定什么可以为、什么不可以为,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既有引导、推动作用,更有惩戒、防范作用。但法律并非万能,对虽“缺德”而不犯法的行为往往无能为力。在现代社会中,法律的他律约束作用与道德的自律教化作用只有相互补充和密切配合,才能达到建设社会文明的良好效果。法律之强硬在于它以强制力制约人的行为,道德之魅力在于它深入人的灵魂。
  由此可见,无论是在法律产生的初始阶段,还是法律发展的成熟阶段,法律与道德始终存在着难以割裂的关系。道德不只是理念的东西,道德准则只有通过人的行为体现出来,道德的意义才算真正实现,而道德实现的有力保障就是法律;法律也不只是外在的形式和硬约束,它的内核包含着伦理精神。摒弃道德精神的法律是没有生命力的,它只有法律的外壳而没有感人的力量,只有一时的强制力而没有持久的生命力。
  二、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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