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修正案中自由的含义(译文)
小磊
【全文】
第一修正案中自由的含义(from mass media law, 1996)
过去200年中为定义表达自由所做的斗争牵涉到很多问题。但是其中有三个主题是这一斗争的核心所在:国家限制评论和其他口头或书面形式的对政府的攻击;国家运用税收审查出版界的权力;政府禁止刊登其认为有害的思想或信息的权力。
本章将对这些经典的斗争作一一考查。
煽动性的诽谤/批评政府的权利
民主的本质是公民参与治理过程。在其最基本的层面上,这种参与涉及通过选举程序选举国家、州以及地方各级地方政府领袖。大众参与也包括对政府和公共官员的考查以判断其是否适宜服务于人民。
讨论、批评和建议在政府和民选领袖的有序更迭中起着作用。因而,言论和出版权利内在地存在于一个由民选规则统治的国家。
无论1790年定义的自由表达的权利是否包括批评政府的宽泛权利,这一类型的政治性言论已成为第一修正案之现代理解的核心要素。
评论、批评、反对政府的权利,号召变革政府的权利——这一切关于言论和出版自由的维度是今天我们的政治哲学的核心。但情况也不总是这样。即使在今天,当我们需判断一个人在批评和反对政府方面可以走多远时,我们有时仍不免困惑。可以宣扬用武力或暴力改变政府吗?公民可以运用民主制的核心——言论自由——来宣扬废弃民主、建立一个拒斥言论和出版自由的压制型国家吗?谙熟美国过去200年历史的美国人会知道这些问题不仅仅是学术问题。有关第一修正案的最激烈的斗争正是围绕着以下问题的。
1735 约翰.彼得.曾格*的无罪判决
1791 第一修正案正式通过
1798 异己与煽动法案
1917 间谍法案
1918 诽谤法案
1919 确立“明显而现实的危险标准”
1927 布兰代斯(Brandeis)在“惠特尼诉加利福尼亚”(Whitney v. California)一案中提出的煽动标准
1940 史密斯法案正式通过
1951 史密斯法案得以
宪法性地适用
1957 史密斯法案的范围大幅度收缩
1969 勃兰登堡诉俄亥俄州(Brandenburg v. Ohio)一案中的煽动标准对有关煽动的诉讼作了实质性约束
侨民与煽动法案
当美国第一次审查保护表达自由的决议时,这个国家尚不足10年历史。以约翰.亚当斯总统为代表的联邦党人和以托马斯.杰弗逊为代表的共和党人之间的紧张对立,以及对在法国大革命中日益增长的暴力倾向会很快传播到美国的恐惧导致了联邦党人主导的国会制定了一系列高度压制性的措施,即1798侨民与煽动法案 。三个法律是针对侨民的,它们延长了欲取得归化资格需在美国定居的期限,赋予总统对那些不具公民权而定居于美国的居民实施拘留和驱逐的极大权力。煽动法禁止出版针对美国政府、国会和总统的不实的、诽谤的和恶意的刊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