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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恶法”

警惕“恶法”


蔡定剑


【全文】
  各位网友,我发现一个问题,象我这样的转载是否会带来某些侵权的问题,比方说原作者或中国青年报会高北大法律信息网侵权,这似乎是很麻烦的事情.不过这篇文章倒是不错,以前在司法改革的对话上看到过蔡定剑博士的言论,感觉很不错.我觉得网络转载这个问题大家不妨讨论一下,慢有意思的
  警惕“恶法”
  蔡定剑 法学博士 
  孟德斯鸠说:有两种坏现象,一种是人民不遵守法律;另一种是法律本身使人民变坏。后一种祸害是无可救药的,因为药物本身就包含这种祸害。 
  1843年,马克思在他著名的“林木盗窃案的辩论”中,引用了孟德斯鸠的这句话痛斥当时普鲁士莱茵省议会把捡枯树枝的行为纳入盗窃犯罪,与砍伐林木同样处罚是一种残酷的立法行为。没想到,马克思在150多年前斥责的类似立法行为,竟然在我们今天的社会被大力赞扬。这就是最近在媒体上一再引起争论的、一些城市相继出台的“撞了白撞”的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马克思的观点来看,这类法规绝对是一种蔑视人的价值的“恶法”,它缺乏道德基础和人性的关注。当年马克思之所以批判林木盗窃法,是因为资产阶级议会的议员们蔑视人,把幼树的价值看得比人的价值还要高。马克思批评道,把不应是犯罪的行为当犯罪处罚,就会把那些尚未离开正道的人直接推上犯罪的道路。这就必然会把许多不是存心犯罪的人从活生生的道德之树上砍下来,把他们当做枯树抛入犯罪、耻辱和贫困的地狱。他们这样做“胜利的是木头偶像,牺牲的却是人。” 
  我国城市人口密集,道路少,交通拥堵严重,行人与机动车的矛盾突出。在这种情况下,机动车与行人本应分担这个后果。但是,在城市建设和管理中,行人的权利一再被侵犯,如机动车道一再吞蚀自行车道和行人道,加上本来就很窄的行人道被停车和挤占,很多地方行人实际已无行人道可走。到处被隔离的马路只有很少的过街桥和地下通道,行人出行已十分不便。这种情况下,又出台规定让行人以安全和生命承担交通事故后果,是非常不公平的。 
  在许多发达国家,行人具有优先的权利。而我们的城市管理者处处保护的是机动车的优先权利。这是与人性、人道的原则和保护弱者权利的原则相悖的。这一交通法规或规定的祸害在于缺乏对人的生命和尊严的关怀,把交通畅通的价值看得比人的生命的价值还要高。它给社会传递的是一种忽视人的生命价值的观念———人是不重要的。如果一个社会对人的生命都可以忽视,那还有什么值得尊重的东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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