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的现状与问题
范愉
【全文】
司法改革的现状与问题
一、司法改革的实况及特征
近年来,我国的司法改革正逐步向纵深发展,15大之后,司法改革已成为国家的政治目标。继1999年10月20日最高法院制定公布了《
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之后,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0年1月10日通过了《
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改革还准备进一步向“深层次”的推进。从目前改革的现状看,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首先,15大提出的法治国和的司法改革目标主要是加强法律与司法在社会调整中的功能和作用,因此,当前的司法改革并未从政治权力的配置和司法权在政治体制中的地位的高度设计总体的发展战略,而是把重点放在实现司法公正和提高效率上;不是通过修改
宪法和法院组织法等改革政治体制的基本框架,而是在现行法制的框架中对司法制度进行完善和改进。许多改革,实际上只是对现行法的原则和具体规定的落实,如公开审判、执行等;司法机关地位的提高实际上也只是对
宪法模式的确认。因此,现在还不能断言,司法改革必然以政治体制的全面变革为前提和归宿。
其次,改革的主体以司法机关(法院和检察院)为主。例如法院从审判方式改革、落实公开审判、抓审判质量和执行等环节入手,逐步把重点放在人事组织制度的改革上。从改革的实际运作及结果看,已经在很多方面上突破了现行法的规定或基本框架,并且实际上已经把目标直接指向政治体制。这样,局部改革的指向和实践结果必然会影响到整体目标:如果没有政治体制变革的支持,司法改革不可能继续深入下去,也难以取得某些预期的目标。
最后,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和市场经济建立过程中,改革缺少整体布局,又同时与人大和政府行政部门的改革相互交错,因而从总体而言,改革的发展状况十分不平衡。一方面,各地区之间在司法程序和司法机关的人事组织方面都出现了较大的差距;新的改革举措层出不穷;在落实最高司法机关制定的改革方案方面,也出现了较大的灵活性和差别,这样就难免出现与改革的目标相悖的司法不统一的结果。另一方面,改革与现行法之间的冲突日益突出,司法与立法权之间的矛盾也开始显现;同时,各种从不同角度进行的司法改革本身,也可能会发生冲突或相互抵消。
二、 司法机关发动和运作的改革之利弊及局限性